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交社保嗎?
這是網上經常問到的問題,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試用期用工和正式入職的員工一樣,只要建立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沒有繳納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
辦理的期限是用工之日的30天,而入職后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期限是一個月內,也就是說在實際操作時,可以約定30天的試用期,在這個期限內暫不辦理社保登記和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這樣省去一些麻煩。不過這其中需要注意幾點法律問題。
試用期的約定應合法,不得違反禁止性規定和超過法定期限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法定情形
除了上述問題外,試用期還不能和勞動合同期限一個時間,否則試用期約定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對于試用期的長短,法律也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勞動期限與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試用期滿月后的工資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其實根據法律的規定,試用期的解除甚至比正式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要求更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其中的第四十條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正式員工有三項的情形,而試用期只允許前兩項,即試用期訂立合同時的情勢發生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而言,試用期的員工只允許在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試用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除了第7、8點需要按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他解除情形都不需要,而第1點的“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則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在招聘入職時應當作好相關的證據留存工作,下面列舉幾點供參考:
錄用條件:留存招聘時網站上公示的錄用條件,比如招聘啟事、崗位說明書,入職時對相關記載錄用條件的文書進行再確認。
考核要求:對員工的考核標準要合理合法,明確清晰,避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單方解除權,對于相關的考核要求寫進勞動合同,或者在單獨的考核政策文件上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工作考核:留存體現員工工作績效、工作表現的相關證據,例如考核審批表、考勤表、客戶投訴記錄等,在勞動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范圍內存取相關證據。
溝通記錄:與員工就工作表現可能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溝通的記錄,包括面談記錄、郵件往來、微信聊天記錄等,如果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向員工進行說明。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