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楊晉華
一、案例檢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劉某海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搭乘歐某等人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桂陽大道某路段發生車禍,致歐某等人受傷,桂陽縣公安局交通 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海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1月22日,劉某海與其妻譚某辦理離婚手續,約定三個子女由劉某海撫養并承擔全部撫養費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即一間門面房及一輛小型普通汽車歸譚某所有,4萬元債務由劉某海負責償還。
同年3月20日,歐某向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劉某海賠償損失。同年8月6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 xx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判決劉某海賠償歐某損失22.74993萬元。同年10月18日,歐某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4月25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向劉某海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劉某海收到文書后未履行生效判決,亦未申報財產。同年8月14日,劉某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劉某海至案發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決。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海與譚某離婚后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二人利用門面房經營洗車店,使用譚某名下汽車從事“跑租”業務,均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具有部分履行上述生效判決的能力。
2020年7月17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海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 ,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劉某海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對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通常應當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司法實踐中 ,有的行為人在債務產生后即轉移、隱匿財產,以規避日后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在判決、裁定生效后以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執行。此類行為在性質上與判決、裁定生效后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無異,并且,判決、裁定生效后,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仍然在持續。因此,此類行為符合情節嚴重認定標準的,應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本案中,劉某海為了逃避賠償責任,在事故發生后與其妻譚某辦理離婚手續,約定劉某海負責孩子的所有撫養費用,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責任,譚某享有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利益,試圖制造家庭經濟困難、無履行能力的假象。事實上,劉某海與譚某辦理離婚手續后仍居住生活在一起,共同生產經營,劉某海與其妻譚某利用購買的門面房經營洗車店,購買車輛對外出租,均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具有一定的執行能力。在判決生效后及執行階段,劉某海依舊拒不執行。盡管劉某海僅有部分執行能力,但不影響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認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二、法條鏈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5.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6.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7.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9.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債權人對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救濟措施
實務中,被執行人通過隱蔽手段轉移財產,如通過虛假訴訟、假離婚、虛假破產、虛假交易等方式,使財產流向難以追蹤,增加了強制執行的難度。因此,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掌握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證據:1.銀行流水分析:通過調取被執行人及其關聯賬戶的銀行流水,分析資金流向,查找異常交易記錄。2.申請法院協助調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協助調取被執行人微信、支付寶流水、稅務申報等非公開信息,發現隱蔽的財產轉移行為。3.證人證言與舉報線索:收集與被執行人有經濟往來的人員的證人證言,或根據舉報線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行為。4.司法審計: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司法審計,通過專業審計機構的分析,發現隱藏的財產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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