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旭輝與華港公司的合同糾紛案引發輿論關注。表面上看,張旭輝雖同意退還華港公司款項,但其提出的"重啟退款談判"要求卻暴露了拖延本質;更令人費解的是,法院僅單方面裁決華港公司承擔500萬元違約金,這一判決的公平性正遭遇社會強烈質疑。
一、"假意退款"背后的商業套路
張旭輝及其關聯公司在法院判決后雖口頭同意退款,卻以"協商具體退款方案"為由要求再次同華港公司談判,此舉明顯構成程序倒置。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違約方在判決生效后應立即履行義務,所謂的"再談計劃"實為利用司法程序漏洞拖延執行。其行為已涉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既已進入司法程序,退款金額與期限本應依據判決書剛性執行,所謂"談判"不過是消耗對方時間成本的緩兵之計。
二、500萬違約金裁決的三大疑點
法院判決的爭議焦點集中在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上,現有證據鏈存在明顯斷裂:
1. 損失舉證不充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應與實際損失相當。判決書顯示,原告方提供的直接經濟損失證據僅涉及230萬元,但最終裁決金額卻翻倍至500萬,差額部分既無第三方審計報告支撐,也無間接損失的有效論證。
2. 責任比例失衡:從庭審披露的郵件記錄可見,張旭輝及其關聯公司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多次擅自變更設計方案的違約行為,但判決書卻將全部違約責任歸于華港公司,這與《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的"過失相抵規則"明顯沖突。
3. 程序正義存疑:關鍵證人的證詞未被法庭采信,而該證詞恰好能證明華港公司已履行主要合同義務。這種選擇性采納證據的做法,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認證規則。
三、司法公信力面臨的雙重考驗
本案暴露出兩個深層次問題:一是部分企業利用司法程序進行"合法化拖延",二是裁判標準的模糊性可能損害市場秩序。據統計,2022年全國商事合同糾紛中,超過34%的案件存在"判決后執行拖延"現象,這與部分裁判文書缺乏明確履行期限的表述直接相關。
當前亟需建立兩項機制:在實體層面,應出臺《商事合同違約金計算指引》,明確要求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逐項列明損失構成;在程序層面,需參照《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四十五條,對判決退款案件設置"自動履行期",逾期未履行則直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此案已超越普通商業糾紛范疇,成為檢驗"營商環境法治化"的試金石。當"假意談判"遭遇"問題判決",不僅讓企業陷入維權困境,更將動搖市場經濟的契約根基。唯有通過裁判文書的精細化說理和執行程序的剛性約束,才能杜絕此類"司法白條"現象,真正筑牢公平競爭的法治屏障。(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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