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石阡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由石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行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7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在經營貴州某礦山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期間,為感謝時任某集團公司貴陽物資供應公司副經理李某某在業務經營、煤礦采礦許可辦理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先后送給李某某財物共計2717.7212 萬元;為感謝時任安順市某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股長張某在煤礦采礦許可辦理上提供的幫助,先后多次送給32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朱某某進行了最后陳述。因案情重大,本案將擇期宣判。
法官提醒:行賄是腐敗行為的重要誘因,是腐敗蔓延的重要推手,不僅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污染政治生態,敗壞社會風氣,更會損壞國家和人民利益,影響社會公平正義。廣大干部要以本案為鑒,切實堅守原則底線,遠離拉攏腐蝕,繃緊廉政之弦,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堤壩,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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