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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最新征地公告
具體內容如下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洛寧縣洛神大橋新建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寧政公〔2025〕1號
2025年1月8日,洛寧縣洛神大橋新建工程項目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豫政土〔2025〕18號) ,同意轉用并征收洛寧縣集體土地5.8783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已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洛寧縣洛神大橋新建工程項目土地用途為:交通運輸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圍
洛寧縣洛神大橋新建工程項目位于鳳翼鎮溪村、澗口鄉澗口村,用地四至范圍:東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體四至以該宗土地的勘測定界圖為準。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權屬、地類及面積
征收鳳翼鎮溪村集體農用地3.1941公頃、澗口鄉澗口村集體農用地0.0926公頃、轉用洛寧縣水利局國有未利用地2.5916公頃,以上合計5.8783公頃。
四、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2023〕28號)文件執行。
(二)社會保障費用標準
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豫人社辦〔2023〕92號)執行,標準為78.87萬元/公頃。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8〕49號)
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四)青苗補償標準
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8〕49號)
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青苗補償標準:2.1萬元/公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采取貨幣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安置。
六、土地交付時間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各項費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收到足額補償款之日后30日內清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及時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有異議的, 應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洛寧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洛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實施。
特此公告。
洛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洛寧縣2023年度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寧政公〔2025〕2號
2025年1月16日,洛寧縣2023年度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豫政土〔2025〕39號),同意征收洛寧縣集體農用地1.0623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已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洛寧縣2023年度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土地用途為:公共交通場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圍
洛寧縣2023年度第一批增減掛鉤項目位于王范回族鎮王西村,用地四至范圍:東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體四至以該宗土地的勘測定界圖為準。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權屬、地類及面積
征收王范回族鎮王西村集體耕地1.0623公頃。
四、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2023〕28號)文件執行。
(二)社會保障費用標準
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豫人社辦〔2023〕92號)執行,標準為78.87萬元/公頃。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8〕49號)
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四)青苗補償標準
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8〕49號)
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青苗補償標準:2.1萬元/公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采取貨幣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安置。
六、土地交付時間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各項費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收到足額補償款之日后30日內清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及時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有異議的, 應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洛寧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洛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實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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