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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在房產證上加名也可能無法分到房產”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網友討論。
這一傳聞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房址和戶型都已選好,定金也交了,未來共同居住的房子,房產證上究竟寫誰的名字?這一矛盾在未婚情侶或已婚夫婦中頻頻爆發,因此走向分手或離婚的案例比比皆是。該解釋就是為了解決這一難題。
但是,是否便如媒體所言房本加名也分不到房子?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這其實是對《解釋二》第五條的一個誤讀。
《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原文為“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這其實是對實踐當中出現的借婚姻之名行詐騙之實的案件所做的一個限制。如果夫妻雙方結婚完成房屋轉移登記之后,在短時間內便提出離婚分割共同財產,這個時候如果給予方沒有重大過錯,雖然辦理了轉移登記,但房屋仍舊可判為給予方所有,此條規定,正是為了明確對于因短暫婚姻獲取大額財物這樣一個行為的否定態度。法律此舉,也為婚姻關系樹立新的風向,即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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