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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說法
隨著生活條件的日益改善,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注重品牌價值,追求品質消費,而部分商家打著品牌“擦邊球”,使消費者落入“消費陷阱”。近日,睢寧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消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01
2024年10月,小趙前往某通訊經營部購買手機。營業員向小趙推薦了一款手機,并明確表示該手機是華為品牌。出于對華為品牌的認可,小趙花費1290元購買了該手機。然而,手機激活后,小趙發現該手機并非華為品牌。小趙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于是要求該通訊經營部退貨,但遭到拒絕。隨后,小趙將該通訊經營部訴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賠三”。通訊經營部則辯稱該手機是“華為智選”手機,屬于華為品牌。
法院審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責條款無效司機無逃避行為,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
02
法院經審理查明,“華為智選”手機是華為與第三方品牌合作制造的手機。雖然其配件供貨商與華為手機一致,但手機使用的系統和標注的品牌均非華為。該通訊經營部在柜臺商品標識卡、銷售清單及收款收據的“品牌”一欄中,均未填寫案涉手機的實際品牌,也未注明為“華為智選”,而是直接填寫為“華為”。
法院認為,商家有義務對銷售產品的品牌、型號、功能等相關情況進行釋明,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本案中,該通訊經營部在明知手機并非華為品牌的情況下,仍將其宣傳為華為品牌,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導致消費者形成錯誤認識。因此,該通訊經營部應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中,經過法官釋明溝通,通訊經營部主動承認錯誤,雙方當庭達成調解。
法官說法
03
本案中,商家推薦、銷售的“華為智選”手機并非華為官方品牌手機,卻以華為品牌進行宣傳,其相關銷售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和消費欺詐。
法官在此提醒,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全面、真實地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否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受欺詐的消費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并要求商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消費者在線下或網絡購物時,應“擦亮眼睛”,全面了解所購商品的真實情況,理性消費,保留好購物發票等憑證。若不慎在商家虛假宣傳或錯誤誘導下買錯商品,應及時依法維權。
供稿:睢寧法院 王碩
審核:褚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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