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小法有話說 第81期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亡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而贍養老人是每個成年子女
應盡的法定義務
如果子女拒絕贍養
老人將資產贈與扶養人是否有效?
01
案件回顧
阿珍生前曾有過兩段婚姻。1986年與阿強結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小強,后阿強逝世。2014年與老王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后于2017年離婚。
2019年,阿珍因病長期臥床,需要人陪護照顧,于是求助兒子小強,小強不但不顧不理,而且還表示不愿意負擔母親日后的治療費用。
阿珍找到前夫老王,雙方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協議書》,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
協議中明確約定,老王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阿珍過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老王。
阿珍與老王簽訂上述協議后,老王依約履行義務直至阿珍離世。
但當老王處理完阿珍的身后事,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卻遭小強強烈抵觸。因小強拒絕配合老王完成阿珍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老王將小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老王合法繼承阿珍名下房屋。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阿珍與老王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完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小強作為阿珍的兒子,在阿珍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阿珍去世后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老王對阿珍生前盡了照顧義務,依法判決原告老王受遺贈取得阿珍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老王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對阿珍實際履行了照顧和扶養義務,在阿珍過世后,老王基于遺贈扶養協議,享有受遺贈房產的權利。
03
法官說法
審理法官表示,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項獨立的繼承制度,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成熟經驗,它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況下,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質供養、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時能夠為社會大眾提供明確、清晰、規范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引導,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來 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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