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14日3時許,被告人高某和綽號“阿華”的男子攜帶鐵鉗、纖維袋等工具,到某漁村側,用鐵鉗剪斷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電纜20米,被告人高某負責將電纜裝入纖維袋打包,“阿華”則到附近繼續盜剪電纜。
4時許,民警接報后在現場將被告人高某人贓并獲。
所盜剪的電纜價值人民幣480元,破案后,已發還被害單位。
原審判決
原審認為,被告人高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辯護要點
(一)被告人高某在盜剪電纜過程中沒有造成光纖的斷裂的情況
根據證人岑某的證言,通信電纜在3時28分16秒中斷,上級部門在當日9時告訴他光纖通信中斷,他前往盜剪地點檢修時看到與電纜綁在一起的光纖因為電纜的損壞而造成內部纖芯折斷。
除證人岑某的證言外,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被告人高某盜剪的電纜與光纖的現場勘驗情況,對電纜和光纖通信信號是否同時中斷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光纖部分纖芯斷裂造成了2000多戶用戶信號中斷7個多小時是由于被告人高某盜剪電纜所致。
(二)被告人高某的行為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高某盜剪通信電纜20米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不符合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三)被告人高某盜剪通信電纜的行為未達到盜竊罪入罪標準
被告人高某盜剪通信電纜價值人民幣480元,所盜竊的財物尚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其行為亦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高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證據不足,應宣告被告人高某無罪。
再審判決
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的行為亦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遂改判被告人高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24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1號)
第1條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胡瑞律師
北京市知名律所執業律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實踐中,形成了嫻熟的實務操作經驗。特長于刑事領域,曾辦理過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業家涉案數十億涉黑案等具有社會影響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胡律師擅長在具體個案中對癥下藥,以認真負責、專業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受委托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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