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美婚后育有一子。因聽朋友和鄰居說兒子長得不像自己,遂帶兒子做了親子鑒定,結果顯示兒子非自己親生。小明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小美賠償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
請問:小明的請求合法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合法
本案中,小美隱瞞孩子非小明親生的事實,使得小明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承擔了撫養義務。小美的行為屬于“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小明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小美返還其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養費,這是對小明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發現養育多年的孩子并非親生,小明在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的痛苦,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精神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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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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