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雨夜行車
多加小心
可這一晚
天上落的不只有雨
還有欄桿
物業公司稱已履行職責
車輛受損是由天氣造成
2024年5月4日晚,韋某的丈夫駕駛韋某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車,前往他們在某小區內承租的商鋪。途中,車輛被商鋪屋頂上掉落的幾個鐵質護欄砸中,造成車輛車頂、擋風玻璃、大燈等多處嚴重損壞。
(圖片源自網絡 侵刪)
事故發生后,韋某及時報警,并于次日委托某汽車店工作人員到現場定損評估。經評估,車輛被砸壞部分維修費用為12萬余元。甲物業公司為事發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系某物業總公司的分公司。就賠償問題,韋某與甲物業公司多次協商無果,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物業公司及其所屬的物業總公司承擔修車費用。
原告韋某訴稱,甲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有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及消除公用部分安全隱患的義務。該公司沒有對案涉小區護欄進行安全管理,導致車輛被掉落的護欄砸壞,造成的損失應由其承擔,其所屬的物業總公司應共同賠償。
被告甲物業公司及其所屬的物業總公司辯稱,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物業已提前在小區各公示欄張貼《關于異常天氣做好防護措施的溫馨提示》。小區秩序維護員已按要求履行巡查簽到。同時,南寧氣象服務號推送了3條天氣預報,也推送了雷雨大風預警信號。物業公司認為其已經履行職責,車輛受損是天氣原因造成的,這屬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物業公司措施
不足以避免事故發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甲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小區商鋪屋頂的護欄進行檢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護措施。雖然被告就發生惡劣天氣已事先發出預告,也進行了巡查簽到,但這些措施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不足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雖然事發時為刮風下雨天氣,但惡劣天氣是每年必然產生的自然現象,不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
原告韋某關于甲物業公司及其所屬的物業總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這一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本案賠償問題,首先由甲物業公司在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范圍內先行向原告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其所屬的物業總公司補充賠償。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甲物業公司在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范圍內賠償原告韋某12萬余元,以及在車輛受損期間產生的代替性交通費,按30元/日計算。被告甲物業公司未能賠償部分再由其所屬的物業總公司補充賠償。
法官:物業公司應做好維護
業主應注意周邊安全
本案審查重點在于物業公司是否對護欄墜落存在過錯。雖然物業公司進行過一定程度的安全提示,但未就預防和規制高空拋墜物采取積極防范和監控措施,應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相應責任。
作為物業公司,應盡職盡責,除了做好小區內衛生清潔,更應對小區公用設施進行定期排查及維修。確保小區內公用設施的安全,以消除安全隱患,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作為業主,行車或停車時應注意附近是否存在易掉落的的護欄、墻體、枯樹、廣告牌等可能損害車輛的危險物體。如發現車輛被損壞,應第一時間拍照取證、聯系物業并報警,切實維護自身利益。
來源:CCTV今日說法 武鳴法院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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