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保護的中國方案”典型案例
目 錄
1.湖南省永州市檢察機關督促保護永州摩崖石刻群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3.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北盤江光照湖庫區違建水上浮動設施行政公益訴訟案
4.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督促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監管行政公益訴訟案
5.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殘疾人憑證免費乘車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6.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烏梁素海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
典型案例一:湖南省永州市檢察機關督促保護永州摩崖石刻群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審前程序 代表建議轉化檢察建議 文物保護 一體化辦案 地方立法
【要旨】
針對人大代表建議反映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摩崖石刻群保護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一體化辦案,督促市、縣兩級行政機關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助推文物保護方案立項審批及修繕資金籌措,與行政機關建立文物保護行政執法與公益訴訟銜接長效機制,并推動出臺地方立法,強化文物司法保護和源頭治理,凝聚文物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湖南永州,地處瀟水和湘江交匯處,是湘桂文化走廊的重要節點,自唐代以來歷經千年累積,形成了以浯溪碑林、朝陽巖、月巖、月陂亭為代表的多處摩崖石刻群景觀,現存石刻多達2100余方,其中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7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5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7處,在全國現存摩崖石刻中具有獨特地位。近年來,永州多處摩崖石刻群受洪水淹沒、雨水侵蝕、自然風化等自然因素和人體觸碰、拓印等人為因素影響,29處文保單位中有10余處出現巖體開裂、脫落、坍塌、落石等現象,約70%石刻字跡已無法肉眼辨認,存在文物本體滅失風險和旅游安全隱患;日常巡查監管不到位,周邊環境臟亂,雜草、垃圾無人清理,進一步加劇了石刻毀損風險,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零陵區院)依據人大代表提出啟動朝陽巖摩崖石刻修繕工作并對外開放的建議,開展初步調查發現,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朝陽巖部分石刻字跡已模糊不清,自2012年起因巖體開裂、脫落坍塌而一直停止開放無人管護。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永州市院)迅速成立辦案組,實行一體化辦案。針對朝陽摩崖石刻巖體開裂、脫落坍塌等公益遭受侵害問題,由永州市院、零陵區院分別向市、區兩級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并協同人大、行政機關爭取專項修繕資金320余萬元。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對朝陽巖進行全面修繕,經專家評估已整改到位,朝陽巖于2023年5月重新對外開放。
針對道縣月巖摩崖石刻因長期風雨侵蝕,石刻字跡模糊、巖體脫落但缺乏有效管護的問題,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7月對道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以下簡稱道縣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同年8月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嚴格履職,切實加強對月巖石刻的修繕保護力度。經跟進監督,道縣文旅局已投入資金300余萬元,實施危巖體整治工程,全面清理危巖體及落石,對周邊環境進行整治,修建廊道和防護網,有效推動月巖摩崖石刻保護、傳承。
針對祁陽市浯溪碑林摩崖石刻因洪水淹沒、流水侵蝕和人體觸碰、拓印等原因導致石刻字跡模糊、青苔覆蓋管護不到位且文物活化利用不足的問題,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祁陽市院)于2024年7月對祁陽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以下簡稱祁陽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同年8月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采取有效修繕措施,并做好文物保護、傳承和活化利用工作。項目總投入約4815.35萬元,因地方資金有限,祁陽市院聯合祁陽文旅局積極向上級機關匯報,爭取各方支持,發動華僑、僑眷、企業、社會團體等籌措捐助資金2265.81萬元,以“政府投入+社會資助”的方式,推動解決摩崖石刻數字化工作資金難題;協同市、縣兩級文物保護部門,邀請書法學者、重慶大學專家共同參與研究數字化場館設計方案,解決專業技術難題,推動浯溪摩崖石刻數字化檔案建設,建成全國首個摩崖石刻數字體驗館—浯溪摩崖石刻數字博物館,有力推動了摩崖石刻數字化保護和活化利用。
針對江永縣月陂巖摩崖石刻受雨水侵蝕影響苔蘚滋長、石刻字跡模糊、周邊環境臟亂、日常管護不到位等問題,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永縣院)于2024年7月對江永縣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以下簡稱江永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并于2024年8月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修繕保護措施,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監督機制,加大對轄區文物的保護和規范化管理力度。為推動問題整改,江永縣院組織文物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夏層鋪鎮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圓桌會議,就保護月陂巖開展綜合治理達成共識。經跟進監督,月陂巖表面青苔已被全部清除,周邊環境變得干凈、整潔,江永縣計劃投入30余萬元建立月陂巖安防工程,進一步強化保護監管力度。
為進一步完善摩崖石刻文物保護法治保障,結合辦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永州市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就全市摩崖石刻受損原因和現狀、保護必要性等作專題匯報,助推湖南省首部石刻類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永州市摩崖石刻保護規定》出臺。該規定厘清了摩崖石刻保護中各級政府及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和重點,為摩崖石刻數字化保護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典型意義】
永州摩崖石刻是自然地理和歷史人文的深度結合,是我國少有的不可再生、不可復制的寶貴資源,具有極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和文物保護價值。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上下聯動、一體辦案,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及時消除摩崖石刻文物本體滅失風險隱患。通過檢察建議、圓桌會議等方式,廣泛凝聚文物保護各方合力,建立文物保護利用協作機制,強化文物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通過專項行動、走訪調研、專題報告等形式,助推摩崖石刻保護地方立法,為文物保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二: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固體廢物污染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 檢察技術協作 行業治理
【要旨】
針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環境污染問題,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與檢察技術協同辦案優勢,通過檢驗鑒定技術準確查明環境污染公益損害事實,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依法履職,推動開展行業治理,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江蘇省東海縣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現已成為全國最大的汽車零部件拆解交易市場,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商戶遍布其縣的桃林鎮各村及周邊鄉鎮,從業人員數萬人。近年來,東海縣興建循環經濟產業園,引導商戶入園經營。但商戶眾多、園區承載力有限,園區外非法拆解和隨意傾倒、焚燒拆解垃圾行為屢禁不止,環境違法行為多發,造成當地土壤、水體、大氣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3月21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魯某污染環境案中發現機動車拆解垃圾污染線索,啟動初步調查程序。經摸排,發現東海縣桃林鎮存在多處機動車拆解垃圾傾倒、焚燒點。4至5月,為進一步摸清報廢機動車拆解商戶底數,東海縣人民檢察院在上級院檢察技術部門指導下,通過調取市場監管部門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商戶信息,生態環境部門環評、排污許可數據,結合天眼查平臺查詢企業相關信息,經數據比對碰撞、篩查,初步查明東海縣桃林鎮有拆解公司、商戶2000余家,其中大部分未取得環評和排污許可手續。
報廢機動車拆解會產生廢機油、廢鉛蓄電池、廢電路板等多種固體廢物,其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會對水、土壤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為準確查明環境污染程度,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和檢察技術人員組成聯合辦案組,在上級院檢察技術部門指導下嚴格按技術規范布設水和土壤樣品采集點位69個,采集樣品138份并送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實驗室。最高檢檢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標準《土壤和沉積物 石油烴(C10-C40)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1021-2019)《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700-2014)《土壤和沉積物 12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王水提取-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803-2016),使用氣相色譜儀、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對樣品中石油烴和鉛、鎘、鉻等重金屬含量進行檢測分析,出具檢驗報告。檢測結果表明,49%的土壤樣品石油烴、重金屬等污染物超過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限值,部分樣品重金屬鎘超標23倍,涉案土壤受到嚴重污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條,《連云港市駐縣(區)生態環境局、功能板塊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和東海縣桃林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負有監管職責。6月13日,東海縣人民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磋商,確認東海生態環境局和桃林鎮政府未依法履職,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后通過走訪、現場調查發現兩家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東海縣桃林鎮多家拆解商戶污染行為依然存在,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損狀態。8月15日,東海縣人民檢察院向東海生態環境局和桃林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規定,建議東海生態環境局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監管職責,查處違法企業商戶,督促涉案企業商戶依法規范收集、貯存、處置固體廢物;依據《東海縣關于非法轉運固體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議桃林鎮政府嚴格依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在生態環境部門指導下負責對涉案固體廢物進行收集、貯存、處置。
收到檢察建議后,東海生態環境局和桃林鎮政府組成工作專班,聯合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專項整治。東海生態環境局加強對江蘇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3家有資質企業日常監管,對3家產廢單位和東海縣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4家廢物處置單位進行檢查,督促整改問題49個;加大園區外非法拆解執法力度,依法取締非法拆解點150余處,督促整改問題200余個。桃林鎮政府清理轉運拆解垃圾1000余噸,清理焚燒點20余處,清理焚燒垃圾15噸,修復被污染土壤40余處,推進拆解用地有序清退,引導50余家拆解商戶入園經營。10月13日,東海生態環境局和桃林鎮政府回復已全面整改落實。
11月6日,東海縣人民檢察院組織人大代表、“益心為公”志愿者和行政機關代表,對涉案地塊進行整改效果評估,確認已全部整改到位。11月13日,東海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終結案件決定。案件辦結后,東海縣人民檢察院向連云港市政府呈報《東海縣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現狀調研報告》,推動在全市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專項整治。
【典型意義】
報廢機動車拆解會產生廢機油、廢鉛蓄電池、廢電路板等多種固體廢物,其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會對水、大氣、土壤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行業性污染特征顯著。檢察機關通過建立“公益訴訟+檢察技術”協作機制,借助技術手段開展環境公益損害線索排查、樣品采集及檢驗鑒定等工作,及時固定環境污染證據,全面查清公益受損事實,并推動屬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行業治理,依法取締非法拆解點,引導企業商戶入園規范經營,為循環經濟產業綠色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北盤江光照湖庫區違建水上浮動設施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違建水上浮動設施 水環境綜合治理 一體化辦案
【要旨】
針對珠江流域跨區域干流庫區違建水上浮動設施破壞流域水生態環境、影響行洪安全問題,省級檢察機關以事立案,采取一體化辦案模式,分層監督、整體推進,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流域水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位于珠江流域上游、北盤江中游的光照湖,水域總面積7.5萬畝,湖岸總長度超過80公里,橫跨貴州省黔西南州、六盤水市和安順市的5個縣,是貴州省最大人工湖泊,2018年被確定為國家濕地公園。2021年以來,光照湖庫區存在大量違建釣魚棚、躉船、水上餐飲等水上浮動設施,生活污水直排庫區,導致庫區水質總氮超標、水體富營養化,嚴重破壞光照湖庫區水生態環境,危及庫區行洪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以來,貴州省水利廳針對光照湖庫區存在的上述問題,多次組織執法檢查和下發整改工作提示,由于涉及跨區域污染、行政監管部門眾多、行政職能交叉且監管層級不一,導致多年未能推動問題整改。2024年6月13日,貴州省水利廳將該案線索移送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貴州省檢察院)。
該案系最高檢珠江流域水環境治理公益訴訟專案第三批重點督辦案件。貴州省檢察機關經初步調查發現,光照湖庫區存在釣魚棚、躉船、水上餐飲等256個違建水上浮動設施,未按規定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直排庫區,嚴重破壞庫區水生態環境,危及庫區行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分別負有相應監管職責,因案涉黔西南州、六盤水市、安順市等3個州市5個縣,貴州省檢察院遂于2024年8月5日啟動立案程序,抽調省市縣三級院檢察人員組成專案組,借助衛星遙感、無人機和快速檢測等技術手段收集固定證據,統一分析研判后將相關線索交辦案涉地檢察機關。
2024年8月7日、15日,貴州省檢察院與水利部珠江委、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六盤水市政府等部門先后兩次開展磋商,形成珠江委與各省直部門、屬地政府協同整改,共同推進光照湖水環境問題整治的磋商意見。各部門分別制定光照湖水環境受損問題整治方案,分解細化整改措施,積極開展整改。
期間,為促進光照湖水環境問題全面治理,貴州省檢察院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公益受損問題,指導黔西南州、六盤水市和安順市檢察機關分別對屬地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立案17件,磋商7件,制發檢察建議12件。督促政府投入資金543萬余元,拆除庫區256個水上違建浮動設施;完成庫區周邊17戶餐飲點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安裝管網350余米、污水收集池18立方米、鋼化化糞池1個,有效維護了公共利益。
2025年1月,針對違建水上浮動設施的拆除情況及光照湖庫區水生態環境治理成效,貴州省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益心為公”志愿者對整改情況實地跟進評估,發現光照湖庫區256個違建水上浮動設施已經全部拆除完畢。經選擇部分水段監測,已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標準,行洪安全隱患已經消除,遂對該案作出終結決定。
【典型意義】
針對珠江流域重點支流存在的跨區域河湖“亂建”治理難題,檢察機關加強與水行政執法部門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和“益心為公”志愿者作用,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和不同職能部門協同共治開展流域綜合治理,合力推動久督不改、整改難度大的流域水環境“硬骨頭”問題得到解決。
典型案例四: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督促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監管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審前程序 國有財產保護 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監管
【要旨】
針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評標評審專家監管職責不清、監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情形,檢察機關通過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健全評標評審專家考核監督制度,營造公平競爭秩序,助推國有財產保護,為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自治區檢察院)在開展“國有財產保護專項”公益訴訟檢察監督中發現,使用國有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中,評標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存在多次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未提出否決意見等違法違規情形,破壞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同時,存在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風險。2023年5月18日,自治區檢察院將相關線索交西藏自治區山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山南市院)辦理。
【調查和督促履職】
山南市院初查后,于2023年7月13日啟動立案程序。經調查發現,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山南市多名評標評審專家在履行評標委員會專家職責過程中,存在多次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未提出否決意見等情形,受行政處罰次數超過2次的達10余人,有的專家一年中受行政處罰和通報次數達8次;涉及16個搬遷和扶貧等項目,投入的國有資金達2.7億余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西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西藏專家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多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評標評審專家,應中止評標評審專家資格,重新參加入庫培訓,或者取消其評標評審專家資格,但上述評標評審專家在西藏自治區專家庫中的狀態仍顯示為“正常”。
2023年10月20日,山南市院與山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山南市住建局)進行磋商并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全面梳理近年來評標評審專家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對違法的評標評審專家作出處理;積極推動制定《山南市評標評審專家監管辦法》,強化對評標評審專家的日常監督管理。山南市住建局積極履職,向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自治區住建廳)、西藏自治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專班(以下簡稱自治區平臺專班)報送《關于2022年履職不到位評標專家情況的報告》,向自治區住建廳申請將違規的10名專家從西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專家管理系統清理出庫。并于同年11月15日下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山南市住建領域評標專家監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強化對評標評審專家的日常監督管理。
針對山南市院辦案中發現的評審專家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自治區檢察院認為自治區相關行政機關存在未依法履職的情形。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完善西藏評標評審專家制度,把好全區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的入口,營造公平競爭秩序,保護國家資金使用安全,自治區檢察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并于11月7日向自治區住建廳發出磋商函。11月14日,自治區檢察院與自治區住建廳召開磋商會,指出全區招標投標疏于對評標現場的管理監督,未落實對專家評標評審情況實行記分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要求,未及時對多次違法違規的專家采取中止、取消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等行政處理等3個問題,提出依法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細化對評標評審專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可操作性等磋商意見。自治區住建廳全面落實磋商意見,2024年1月2日,自治區平臺專班根據自治區住建廳的決定在西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取消山南市10名專家資格;在西藏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試點運行《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管理辦法(試行)》,打造集自動匹配投標資格條件、自動電子清標、自動抓取工程業績企業信用等信息、自動評標、自動全鏈條監管“五個自動”為一體的智能化招投標系統,在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的前提下,減少人為干預因素,保障國有資金使用安全。同年4月28日,自治區平臺專班印發《關于開展自治區公共資源專家庫專家續聘工作的通知》;5月10日,自治區住建廳印發《關于開展2024年度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綜合評標專家清理、增選與續聘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健全評標評審專家遴選、考核監督制度。
【典型意義】
評標評審是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重要環節,評標評審專家管理監督是否規范、評標行為是否公平公正事關投標人合法權益,事關國有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認真貫徹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全面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加強評標評審專家監管,為保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國有財產使用安全、規范評標評審專家管理,優化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起到積極作用。案件辦理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要建立健全從專家遴選到考核監督的全過程、全鏈條管理制度體系”的具體要求,是落實該指導意見的鮮活司法實踐。
典型案例五: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殘疾人憑證免費乘車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磋商 殘疾人權益保障 無障礙社會服務 公共出行 線上申請
【要旨】
針對殘疾人免費乘車政策落實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注重協同多方力量,推動企業借助科技手段從根本上解決影響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問題,有力促推殘疾人優待政策落地落實。
【基本案情】
山西省長治市區持證殘疾人共計15860人,其中5578名殘疾人未能享受持證(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的殘疾人優待政策,無障礙社會服務未能充分發揮功能作用,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免費乘坐公共交通權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11月,山西省長治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向長治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治市院)反映,市區內殘疾人憑殘疾人證無法免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殘聯多次與長治市公交公司(以下簡稱市公交公司)溝通,均未解決,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交通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長治市院依法開展調查,通過走訪市殘聯、市公交公司,詢問相關工作人員,查明:長治市區目前持證殘疾人共計15860人,65周歲以上可持老年卡免費乘坐的有10107人,辦理了公交愛心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的有175人,剩余5578名殘疾人未能享受免費乘坐公共交通優待政策。殘疾人僅憑殘疾證無法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需攜帶殘疾人證前往市公交公司支付相關費用辦理公交愛心卡后,才能憑卡免費乘車。自2019年以來,市公交公司未再辦理過公交愛心卡。市公交公司未依法執行《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第四十一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規定,長治市交通運輸局未積極履行職責保障相關政策實施,損害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024年1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長治市院對市交通運輸局立案,通過磋商督促該局對市公交公司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由于憑殘疾人證乘坐公共交通無法統計年總乘車人次,致使市公交公司申請政府專項資金補貼時缺少準確依據,僅靠公交公司難以承擔殘疾人免費乘車成本,同時殘疾人前往公交公司辦理公交愛心卡存在諸多不便。針對此情況,長治市院推動交通運輸局、市殘聯、公交公司共同形成“線上申請+上門辦理”的整改方案。市殘聯與市公交公司簽訂《公交愛心卡(二維碼)合作協議》,并向社會發布公告,長治公交通App上線開通殘疾人二維碼申請功能,足不出戶便可在線申請,乘坐公共交通無需攜帶殘疾人證,同時免去公交愛心卡辦理費用,App后臺直接統計乘車情況,為申請政府專項資金補貼提供依據。為了保證殘疾人免費乘車政策全面覆蓋,考慮到老年人等不方便使用二維碼的殘疾人群體,市公交公司進社區上門服務,為殘疾人免費辦理公交愛心卡。在公交愛心卡及二維碼辦理期間,殘疾人可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公共交通。
2024年3月,市交通運輸局書面回復長治市院,案涉5578名殘疾人免費乘車優待政策已全面落實,同時全市殘疾人持老年卡更換公交愛心卡工作已全部到位。目前,全市公交愛心卡線下(實體卡)已辦理5919人,線上(二維碼)辦理5481人,共計辦理11400人(部分殘疾人選擇持老年卡乘車)。4月,長治市院邀請市殘聯及殘疾人代表進行座談,跟進監督公交愛心卡、二維碼辦理情況,并與殘疾人代表共同實地體驗使用二維碼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確保案件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殘疾人憑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體現了社會對殘疾人群體的關懷和支持,應當保障殘疾人群體充分、便捷的享受優待政策。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協同行政機關、殘聯、企業多方解決整改難題,并持續跟進監督,推動創新采用“線上申請+上門服務”方式保障辦卡便利,助力提升殘疾人無障礙社會服務水平。
典型案例六: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烏梁素海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檢察公益訴訟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 點源污染 面源污染 地下水超采
【要旨】
針對黃河流域濕地環境受損問題,省級檢察機關以事立案,組建三級院一體化辦案組,上下聯動、分層監督、整體推進,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烏梁素海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問題的系統性解決。對經檢察建議督促仍未整改的,依法提起訴訟,敢于以“訴”的確認維護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烏梁素海流域位于黃河“幾字彎”頂部,既是黃河中上游最大的農業用水區,也是最大的自然凈化區。經三盛公水利樞紐引水灌溉耕地后全部退入烏梁素海,經凈化后統一排入黃河,其水質直接影響黃河中下游地區水生態安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過度開墾、污水排放等原因,流域內水環境質量惡化。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積極推進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修復,環境質量持續好轉,但流域內仍存在地膜農藥農村生活垃圾面源污染、散排企業點源污染、蘆葦收割內源污染及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等問題。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自治區檢察院)移送烏梁素海流域地下水超采問題線索。自治區檢察院經初步調查認為,烏梁素海流域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復雜、涉及面廣、涉及領域多,于2023年11月3日以事立案并成立專案組。
檢察機關通過現場走訪、詢問相關人員、調閱材料、對烏梁素海流域內38個水質監測點及50余條分支干溝開展水質檢測等方式,發現烏梁素海生態環境問題線索157個。2023年12月,自治區檢察院與巴彥淖爾市政府召開磋商會,督促加強烏梁素海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經審查,檢察機關針對烏梁素海流域環境污染問題立案153件,制發檢察建議104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4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件。
針對面源污染公益損害問題,立案131件,提出檢察建議85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3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7件。2023年12月22日,經指定管轄,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臨河區院)對該區城關鎮繼光村六社、九社四排干西側無防流失、防滲透農村生活面源污染問題,向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雖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回復,但未對固體廢物進行清理。2024年4月28日,臨河區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起訴后,行政機關全面履職,推動深挖固體廢物1.4米,清理8964立方米,外購土方回填7685立方米。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實現,法院裁定本案終結訴訟。通過督促整治面源污染,共督促清理農村生活污染源10000余噸,回收廢舊地膜5619公斤、農藥包裝廢棄物6427公斤,恢復被違法開墾的草原、林地1.52萬畝,異地補植或替代性修復種植樹苗4萬余株,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34.97萬元。
針對點源污染公益損害問題,立案12件,提出檢察建議11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1件。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在烏梁素海二排干不定點采樣檢測中發現磴口縣某污水處理廠附近排干溝渠水質不達標。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經專業機構進一步檢測確定該廠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且該污水處理廠未按環評要求建設配套人工濕地。2024年11月18日,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向市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督促企業及時校準自動監測設備并規范運行,啟動人工濕地項目建設確保出水水質達到排放標準,并邀請專家對市內9家污水處理廠出水進行檢查,責令自動檢測設備采樣點位或參數設置不符合要求的兩家污水處理廠予以改正,及時消除水污染隱患。
針對內源污染公益損害問題,立案2件,提出檢察建議2件。烏拉特前旗檢察院推動相關職能部門向烏梁素海增殖放流魚苗,累計收割蘆葦9.1萬噸,增強烏梁素海生態自我修復能力。對湖區內約3000畝黃苔易發區域進行機械收割水草,有效遏制黃苔大規模暴發,降低沉水植物造成的底泥污染。
針對地下水超采公益損害問題,立案8件,提出檢察建議6件。針對烏拉特前旗和烏拉特中旗超采地下水致使2022年以來地下水位連年下降問題,巴彥淖爾市檢察院于2024年1月12日對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和烏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并于2024年6月3日向兩地政府提出檢察建議。兩地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后及時開展整改,建設超采區地表水置換地下水工程,置換灌溉面積11.72萬畝;實施庫水滴灌工程5224畝;對超采區1.01萬畝耕地實行水改旱,對違規用水機井斷電處理。2024年10月,烏拉特中旗地下水水位較上年同期上升0.46米,烏拉特前旗地下水水位進入穩定期。
【典型意義】
針對黃河流域濕地生態受損問題多元、公益損害后果嚴重,違法主體較多,涉及多地多層級多個行政機關的情形,檢察機關以事立案,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分層級分類別推進公益損害系統治理;督促行政機關上下聯動,形成層級監督整改合力,護航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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