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中“房本加名也分不到房子了”引發熱議,如何準確的理解這一說法?對此,春樹律師進行了深度解讀!
春樹律師說,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希望所有看到這個問題的人都閱讀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二)》第八條的規定!如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春樹律師認為,所以說,我們看新聞的時候被新聞標題整的云里霧里之后,誤以為“房本加名也分不到房子了”,我建議不如看一下法律條文到底是怎么寫的,我現在結合上面的法律條文給大家進行一個詳細的解讀!
從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二)》開始正式施行引發了媒體的廣泛關注,而民間把它叫做新婚姻法。但我認為并沒有傳說中的那么離奇,該解釋的出臺,我個人認為涉及房產這部分主要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結婚撈取不義之財!
春樹律師說,先說說父母給子女買房這事兒!在咱們國家,子女結婚的時候,父母出資給孩子買房那是常有的事兒。在以前這房子歸屬問題就容易扯皮,現在新規定就把這事兒分了兩種情況。比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這里面又有講究。如果贈與合同約定了這房子就給自家子女,那沒得說,按約定來,房子歸這子女。要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不管這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哪怕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法院都可以判決房子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
不過,也不是說另一方就啥都沒有,法院還得綜合考慮這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況,還有離婚過錯這些事實,來確定要不要給另一方補償,以及補償多少錢。如果雙方父母對這房子都有出資,或者一方父母是部分出資,因為不同案子出資來源和比例都不一樣,很難說這房子就歸哪一方,那就得根據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來處理。
春樹律師強調,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說把自己的房子給另一方,或者給另一方在房本上加名,這種事兒不少見。可一到離婚,這房子咋分就成了大麻煩。新的司法解釋也針對這個,分了兩種情況。
第一,要是還沒辦理轉移登記,也就是還沒去房管局把房子過戶給另一方。那離婚打官司的時候,雙方對房子歸誰或者咋分割有爭議,還商量不攏,法院就會根據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來判決房子歸誰。同時,還得確定得到房子的一方要不要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多少。這就意味著,之前約定給房子的那一方,不能隨便就反悔說不給了。第二,要是已經辦理了轉移登記,房子已經過戶到另一方名下了。一般來說,房子就歸接受方。但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短,而且給房子的那一方沒重大過錯,法院也可以判決房子還是歸給房子的那一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看看要不要讓得到房子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
所以說,“房本加名也分不到房子了” 這說法,得結合具體情況來看。新的婚姻法解釋,就是想引導大家別光盯著加名這事兒,多關注對家庭的付出,讓家庭更穩固。同時,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會盡量平衡雙方利益,不讓為家庭辛苦付出的人吃虧,也不讓有人借著婚姻撈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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