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有序銜接工作的通知
財辦會〔2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2021年4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規定(期限為3年,2024年6月30日屆滿)。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需經批準設立。
根據《決定》時限要求和新會計法規定,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含自貿試驗區)統一實行“告知承諾”方式。為做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試點改革期滿的政策銜接工作,保證自貿試驗區代理記賬機構順利補申執業許可,有效提升機構市場認可度和執業規范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新申請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統一以“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并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全國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臺)不再區分“普通機構賬號”和“自貿試驗區機構賬號”。
二、對于自貿試驗區內已在監管服務平臺注冊登記的存量代理記賬機構,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在監管服務平臺補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關材料,并提交財政部門核實。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將其“自貿試驗區機構賬號”恢復為“普通機構賬號”,并補發許可證書。試點取消審批前已取得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其許可證書依然有效,財政部門將不再發新證。
三、對于自貿試驗區內尚未在監管服務平臺注冊登記的存量代理記賬機構,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監管服務平臺向財政部門補申許可證書。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多方式、多渠道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及時修改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做好審批方式統一、許可證書補發等相關工作,確保平穩有序過渡。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辦公廳
2025年2月19日
來源:財政部
編輯: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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