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今天探討的更細一點,主要討論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婚后沒有雙方都沒有參與經營管理,也沒有再次投入,公司股權在婚內的增值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另《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所以,分析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于股權增值的性質,是自然增值還是主動增值。
如果股權增值是因為市場因素(比如行業景氣、股價波動)被動產生,沒有依賴夫妻共同勞動或管理,那么,增值屬于自然增值,是個人財產。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婚后未操作,因市場行情上漲而增值。
如果股權增值源于婚后共同經營(比如參與公司決策、管理)或追加投資,就屬于主動增值,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例如,股東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經營,但其配偶協助公司業務發展,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是共同貢獻。
那么我們今天討論的這個問題,股東在婚后完全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且無新增投資,股權增值大概率被視為自然增值,屬于持股方的個人財產。
但需要注意,這個舉證責任在于持股一方,需要證明增值和共同勞動沒有關系。當然,有些例外情況,如果公司盈利依賴持續經營,即便股東沒有參與,但公司依靠團隊運作產生收益,法院可能認為增值含經營性因素,從而傾向認定股權增值為共同財產。
對此,李曉娟律師建議,雙方也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約定對股權極其收益、增值做出書面約定。
如果婚姻涉及股權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結合具體證據進行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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