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就餐出入包間,卻不慎踩空,摔成十級傷殘,顧客餐廳爭執不下,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么?
案情簡介
康某在某餐廳就餐期間,從包間外出時踩空摔傷,后康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康某所受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
此后,康某多次與餐廳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要求餐廳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0萬余元。
法院審理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經查,某餐廳包間入口處張貼有明顯的“溫馨提示 小心臺階”標識語,該標識語雖存在因摩擦等導致部分標識受損,但其提示內容依然完整;康某在準備走出包間時并非平常出行徑直走出,而是側身在其左腿邁出包間門口時往左傾斜摔倒,可明顯看出其在邁出左腿時系左腿不慎踩空而導致的自身摔倒。事發時,從餐廳包間格局及門口設置布局來看,其包間臺階邊緣距離門檻較窄,布局不夠合理,具有一定安全隱患,某餐廳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及雙方過錯責任,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判定:由某餐廳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康某2萬余元。
法官說法
01
就餐期間摔傷餐廳有無責任,關鍵在于審查其是否盡到相關法定義務。
本案是典型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康某在某餐廳就餐期間受傷,某餐廳未證明對前來消費的顧客人身安全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康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02
餐廳與顧客責任“二八開”,法院為何這么判?
本案中,康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餐當天走出包間時并非平常出行徑直走出,而是側身在其左腿邁出包間門口時往左傾斜摔倒,通過監控,可明顯看出其在邁出左腿時系左腿不慎踩空而導致的自身摔倒,對于自身的安全未盡一般注意義務,存在過錯,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法庭現場調查及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案涉餐廳包間入口處張貼有明顯的“溫馨提示 小心臺階”標識語,該標識語雖存在因摩擦等導致部分標識受損,但其提示內容依然完整,另根據事發時包間格局及門口設置布局來看,其包間臺階邊緣距離門檻較窄,布局不夠合理,有一定安全隱患,餐廳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經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酌定,由餐廳承擔20%的侵權責任,康某自行承擔80%的責任。
公共場所安全應引起重視,經營者主動履責、消費者提高警惕,缺一不可。作為餐飲、住宿、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理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公共場所的消費者,亦應對公共環境有充分的認知,從而對自身安全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并在受到傷害時及時保留證據,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 源:平頂山市新華區法院
供 稿: 陳明星、孫正宇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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