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新聞事件
2025年2月13日,B市L區人民法院對X公安8名涉案人員涉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進行公開審理。
據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2年7月7日至7月19日,張某、邢某、王某、吳某等8人查辦“5.25”專案期間,為獲取暴某瑞、暴某濤、暴某瑞等人有罪供述時采取了手搖電話機、電警棍電擊、鎬柄、PVC管擊打、皮帶抽打、吊籠子、扇耳光與拳打腳踢,刑訊逼供除造成暴某瑞死亡外,還造成暴某濤左側第六根、第七根肋骨骨折,并認定為輕傷二級。
庭審中,被控刑訊逼供罪者在不同程度上對偵查極端供述的刑訊逼供行為翻供。
2025年2月14日將近24點,為期兩天的審理結束。法官宣告休庭,擇期宣判。
二、法律規定
(一)什么是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如警察、警察官、法官、紀檢、監察等)在辦案過程中,為了獲取口供或者證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關鍵構成要件
1.主體:司法工作人員
(1)包括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2)未受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托履行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侵害對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應作擴大解釋,包括那些有可能過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例如,警察為了決定是否立案,對被舉報人、被控制人刑訊逼供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又如,警察為了查明對方實施的是犯罪行為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而對其刑訊逼供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3.主觀故意:行為人明知是違法手段,仍故意使用暴力逼供。
4.行為方式:肉刑或者變相肉刑。
(1)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實施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
(2)變相肉刑,一般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類似于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不準睡覺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三)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注意:即使被逼供的人最終被證明有罪,司法工作人員仍可能構成本罪,因為法律禁止以非法手段取證。
(三)刑訊逼供的法律后果
1.刑事責任:構成刑訊逼供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因刑訊逼供導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審判實務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過程中,只有故意造成被害人傷害、死亡的,才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條件,才能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造成被害人傷害、死亡的,不能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2.證據排除: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3.國家賠償: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等,受害人可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
三、為什么法律嚴禁刑訊逼供?
1.保障人權:任何人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2.防止冤假錯案:刑訊逼供容易導致虛假口供,造成錯判(如“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歷史教訓)
3.維護司法公正:司法人員的職責是依法辦案,而非濫用權利。
四、如何防范和維權?
1.對公民的建議
1.1 若遭遇刑訊逼供,盡量保留證據(如傷痕、監控錄像、證人證言);
1.2 及時向駐所檢察官、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司法機關舉報;
1.3 聯系律師介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2.對司法人員的警示
2.1 依法文明辦案,使用合法手段取證;
2.2 牢記“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五、結語
刑訊逼供不僅嚴重侵犯人權,更會破壞司法公信力。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無論出于何種目的,暴力取證都是不可觸碰的紅線。
公民應提高法律意識,遇到侵權行為時勇敢維權,共同維護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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