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常常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這類糾紛不僅涉及復雜的財產狀況,還牽扯到法律層面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債務分擔以及權益平衡等問題。本案圍繞北京市朝陽區一套房產的歸屬展開,涉及婚前財產轉化、共同債務認定以及離婚后財產分割原則的適用,對處理類似離婚后財產糾紛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原告李陽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登記在原、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 室房產歸自己所有,自己依法給被告補償。
李陽稱,原、被告于2016 年登記結婚,后被告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 2020 年判決雙方離婚,判決已生效。判決中認為雙方對共有財產分割分歧巨大,先裁定解除婚姻關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可在證據確鑿后另行主張。涉案房產購房合同簽訂于婚前,定金及首付款均為自己所出,婚后貸款也由自己償還,所以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懇請法院將房產判給自己,并依法支付補償款給被告。同時指出,首付款中的 100 萬元是向朋友宋明的借款,尚未償還,被告稱的裝修款 50 萬元不予認可,自己已支付裝修款 30 萬元,且被告出軌具有過錯應少分。
(二)被告答辯
被告王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稱案涉房屋購買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簽訂購房協議時間為登記結婚前十天,但購買目的是為二人結婚所用,房屋貸款為雙方共同公積金貸款,產權登記為共同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裝修由自己一人操辦,50 余萬元裝修款均為父母出資,自己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且在北京無其他住所,懇請法院將房屋判決給自己所有,依法給付原告相對應份額的房屋折價款。還表示首付款中的 100 萬元借款已償還,即使未償還也認可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否認原告支付的 30 萬元是裝修款,稱是生活費。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6 年登記結婚,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2020 年,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等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共有財產分割等問題可另行主張,判決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庭審中,雙方要求分割的北京市朝陽區* 房屋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共有情況為共同共有。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 600 萬元,首付款 300 萬元,公積金貸款 120 萬元,商業貸款 180 萬元,截2022 年 6 月,公積金未還本金 1099648.63 元、商業貸款未還本金 1621942.99 元,雙方協商確認房屋價值 615 萬元。原告稱首付款 200 萬元是婚前個人財產,100 萬元是借款未還,可就共同償還貸款對應的增值部分補償被告,且被告出軌應少分;被告稱首付款中 200 萬元因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100 萬元借款已償還,若未償還認可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裝修款是自己父母出資,原告支付的 30 萬元是生活費。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 房屋歸原告李陽所有,原告李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王悅房屋折價款六十萬元。
四、案件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涉案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需考慮財產來源等因素。原告提供銀行流水證明首付款中200 萬元是婚前個人財產,法院予以確認,被告關于該部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辯稱未被采信。
債務認定
首付款中的100 萬元借款,因涉及案外人權益且雙方對償還情況有異議,本案未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財產分割原則
綜合雙方分割意見、房屋市場價值,考慮到原告對房屋貢獻較大,在扣除剩余房屋貸款后,從原告婚前財產出資比例、離婚后個人償還貸款情況以及照顧婦女權益角度,確定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相應折價款。
五、勝訴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證據,如銀行流水、購房合同、還款憑證、出資證明等,并進行合理整理,形成完整證據鏈。本案中原告憑借銀行流水有力證明了首付款中200 萬元的來源。
法律規定精準把握
深入研究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等相關法律規定,準確運用法律條文支持當事人主張。在本案中,準確判斷首付款中200 萬元的性質,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
庭審策略制定
庭審前,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制定合理的庭審策略,明確爭議焦點,圍繞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如在本案中,明確房屋歸屬、財產來源、債務分擔等為爭議焦點,針對性地進行庭審準備。
權益平衡考量
在主張當事人權益時,充分考慮法律規定的權益平衡原則,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本案在判決時,綜合考慮了原告對房屋的貢獻以及照顧婦女權益的因素。
溝通與協調能力
保持與當事人、法官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有效溝通。及時向當事人反饋案件進展,解答疑問;與法官清晰表達觀點,尊重法庭秩序;在必要時,嘗試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協調,尋求和解可能性,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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