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條新聞。
一個名叫阮曉東的男子多次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研究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機構研究員等名義進行有關活動。
2月21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管的《新經濟導刊》雜志社發布聲明「打假」。
《新經濟導刊》雜志社表示:阮曉東是《新經濟導刊》雜志社原編輯,已于2018年4月從《新經濟導刊》雜志社離職,其從未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關研究單位工作,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研究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機構研究員,其各項活動與雜志社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均無任何關系。對其假冒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關身份從事相關活動,雜志社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我看到這條新聞的第一反應:這家伙難道不構成詐騙罪或者招搖撞騙罪嗎?
轉念一想,《新經濟導刊》并沒有報案,其中一定有原因。
我查了一下網上的資料,這個阮曉東以“中科院博士,產業經濟/區域經濟研究專家、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現任中宏國研信息技術研究院城市發展部部長,東方匯智 管理研修院高級研究員。東北亞開發研究院產業經濟研究所特邀研究員,多家智庫特邀專家”等身份,多次參加各單位組織的研討會、授課等。
阮曉東自稱:“多年宏觀分析及經濟咨詢經歷,具備數量經濟分析和全產業鏈分析雙重能力,以國際國內互動的視角解析宏觀經濟、產業經濟和戰略決策的平衡、基本面和不確定性,致力于中國宏觀經濟、“一帶一路”戰略熱點、新型城鎮化和綜合改革配套等方向課題的研究工作。講課注重邏輯思考與發展縱深,啟發學員系統化戰略觀察和分析,特別注意課程對企業的戰略應用價值。”
如果阮曉東熱衷于參加上述論壇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揚名,或者以演講、授課的方式取得授課費,還真的不能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阮曉東雖然以假冒的身份進行授課,但確實為聽眾提供了知識傳播服務,還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那么,能否構成“招搖撞騙罪”呢?
這取決于他鎖冒充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這一身份的單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什么性質。
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因此,招搖撞騙罪的核心要件是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進行招搖撞騙,冒充對象必須是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后果為破壞國家機關公信力或他人合法權益。
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性質,我查了一下,根據其主頁的介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從事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策咨詢研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籌國內外發展研究資源,不斷提高綜合研判和戰略謀劃能力,為黨中央、國務院提供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p>
原來這是個事業單位,并不是國家機關。
而冒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不構成”招搖撞騙罪“的。
有時候,我都懷疑這些騙子背后是不是有個特別厲害的律師在給他們支招,怎樣行騙而又能逃避法律打擊。
提到這個事情,我不禁又想到了另一個同樣熱衷于冒充“遼寧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遼寧省鄉村振興專委會副主任”、”遼寧生態文化旅游管理中心主任”等身份到各地參加學術會議的騙子:魏新河。
我曾經寫過一篇,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里。
阮曉東和魏新河,還真的是學術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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