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許多未成年人為彰顯個性,追求新鮮而選擇文身。但心智尚不成熟的他們還未意識到,這可能會對他們以后的人生造成一定的影響。而未經監護人同意,給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店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嗎?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5月,年僅14周歲的小雯經朋友介紹來到某文身店咨詢文身事宜,雙方以150元價格成交后,被告在小雯雙臂紋上花圖,在手腕處紋上兩個漢字。
小雯的母親發現女兒身體多處有文身后,于前不久訴至昌邑區法院請求判令文身店經營者返還小雯文身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0元。同時申請鑒定,要求鑒定后賠償文身清洗費。被告文身店經營者辯稱,小雯到店里文身完全出于自愿,從未對其進行過任何誘導,相反還勸誡其進行大面積文身一定要考慮清楚,并且稱在其文身前,小雯身上已經有多處文身,且通過觀察小雯的言行舉止,并未發現小雯是未成年人。
由于原告申請鑒定,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文身的清洗費、祛疤修復費進行鑒定,經四家醫院門診檢查,鑒定機構認為需要進行8次激光治療,按照文身面積共計費用769800元。同時因沒有疤痕形成,因此不支持疤痕修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文身店經營文身項目,應當知曉文身對人體尤其是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權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在通過外觀能夠判斷出原告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進一步核實年齡便提供文身服務,不僅違反經營者應有的職業道德,也與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法律精神相違背,故承擔60%的主要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并未盡到對其教育、監督、保護和照顧的義務,應當承擔40%的次要責任。現原告未進行文身清洗,費用尚未實際發生,考慮到原告家庭經濟情況,也為保障該筆費用實際用于文身清洗而非用于他處,酌定支持一次文身清洗費用即96225元(769800÷8)。同時判決被告返還文身費用150元并承擔鑒定費2200元。如繼續清洗文身,可按實際產生費用,再行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
2022年6月,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屬于有創行為,通過用針刺破皮膚后將顏料滲入,以形成永久色素沉淀,產生長期留存的圖案。文身的色素通常需要多次激光清除,總體清除周期在一年以上且費用高昂。目前,大部分公務員崗位都要求無文身報考,尤其是執法、執紀、司法部門。未成年人文身對其日后參軍、報考對身體條件有要求的職位時也將產生影響。
因此,文身店或文身服務提供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顧客的年齡身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避免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信息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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