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3-24個月醫療期,醫療期員工受到特殊保護,不得成為裁員對象,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得終止合同,企業應當支付病假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
員工患病休病假是基本的權利,只要員工提供了合法的醫療證明,公司不得拒絕批準員工的病假申請。
員工以整形、變性手術請假算病假嗎?公司是否必須批準?在公司未批準的情況下員工強行休假,可以認定為曠工嗎?
01、區分修復性與美容性整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因疾病或醫療需求導致的修復性整形手術屬于病假范疇。這類手術通常涉及到員工的健康問題,比如因為受傷或生病導致的面部損傷修復等,具有明確的醫療性質。只要履行了病假手續,員工應當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
比如兔唇修復手術屬于修復性的整形手術,這種手術具有醫療性質,因此可以歸為病假范疇。
而如果是割雙眼皮、隆胸、隆鼻等美容性整形,并非因病進行的治療,而是出于改善外貌或身體某部位的目的而進行的手術或治療,則不屬于病假而是事假。
員工請非必要的事假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準,員工在未獲批準的情況下不出勤,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中關于曠工的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解析】
無錫市人社局2016年度仲裁典型案例
譚某于2014年3月6日通過網上招聘進入某百貨公司處從事收銀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合同約定勞動報酬2200元。
2015年12月28日,譚某前往上海某醫院進行眼部矯正手術(俗稱開雙眼皮),且未提前請假。2016年1月4日,公司以譚某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嚴重違紀為由作出了將其強制辭退的決定。
之后譚某出具了上海某醫院的病假手續,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仲裁委認為,公司明確規定:員工生病或處理私事須請假時,應提前三天請假,說明請假理由,離崗天數等,經批準后,辦妥相應的手續;若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情時,應直接給上級領導打電話說明情況,并向人力行政部報備,且事后三日內補報OA流程。
譚某所提供的病歷及病休單并不能證明其手術系因病所致,“開雙眼皮”手術雖名為手術,但屬于對天生容貌的一種改變,其沒有緊迫性,譚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
實際上,譚某將美容行為視為急病,僅僅寄希望于事后補假,工作態度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因其職業的特殊性,她的行為也影響到了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行,公司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單方面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
02、因治療病癥做變性手術屬于病假
有一種病癥叫做“易性癥”,這是一種性別煩躁的癥狀,即出生后生理性別和心理性別不一致的人群,患者會因心理性別和生理性別不一致,長期處于焦慮和抑郁狀態,甚至可能會影響工作、生活和社交,導致主觀上的痛苦。
因此,因治療“易性癥”做變性手術可以通過提供醫療證明來享受病假的待遇,而如果是因為個人愛好或其他目的做變性手術,則無法享受病假待遇。
【案例解析】
(2019)京02民終11084號
2015年4月13日,高某入職某公司擔任技術部產品總監,月薪為51259元。
2018年4月16日高某經診斷為易性癥,需要進行男轉女性別重置及手術,故于2018年6月27日通過微信向主管領導請病假,并于同日進入醫院住院手術。2018年7月19日,高某出院,出院記錄中記載“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一個月”,醫院出具病情證明單,建議術后全休貳月。
公司主張高某的休假申請未按照該公司制度進行預先請假,且提交的假條有遮擋無法判斷為病假,病情證明單與出院證記載休息時間不一致,應以出院醫生建議為準,故未批準高某的休假申請。
2018年9月6日,公司向高某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其連續曠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2018年11月,高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19年2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撤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裁決雙方于2018年9月6日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高某因易性癥而選擇手術治療,并持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休假建議,且經法院向參與高某診療的醫院進行核實,其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均真實有效,故高某的手術屬于可以請休病假的情形,但仍需按照公司規定履行請休病假的手續并獲得批準,以享受病假相關待遇。
高某雖然未及時履行線上請假手續,但其手術前、后均向其主管領導口頭請假,應視為其已告知用人單位請休病假事宜。
事后高某亦通過辦公系統提交休假申請、補交病假材料。但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在未查證病假和病情的情況下,直接未通過高某某的休假申請,屬于用工管理權行使不當。
綜上,高某的請假行為雖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可認為事實上已履行了請假手續。考慮到高某的病情具有特殊性和私密性,從診斷到手術再到康復和社會復歸,都需要一定的康復時間社會適應過程,故高某術前希望對病情保密,請假時僅向其直接領導口頭告知,并在提交病假材料時對隱私部分進行處理,系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行為,不應嚴加苛責。
綜上所述,公司的解除決定,無論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有瑕疵,該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高某要求繼續履行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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