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費,一直是律師行業里,一個諱莫如深的話題。
但凡提及,也大多覺得這是律師界的“毒瘤”。
大家怎么看這個問題?
其實,各行各業都有居間費的存在。
這是一種再正常不過的商業行為。
在律師行業,雖然有監管條文明確規定了不能收取案源介紹費,但現實中,這種行為的的確確也是在行業內普遍存在的。
很簡單,因為它其實是非常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的。
不過,律師本身是懂法的人,所以,咱們一般都不把這叫案源介紹費。對和外行合作這種情況來講,大家可能一般會叫做是居間費;而對內行律師和律師之間的溝通來說,一般會稱為合作辦案的費用,即辦案費。
通過這種方式,比較巧妙地規避了監管。
但其實無形之中,這個行為的本質就變了,大家對它的認知也變了。原本正常的商業行為,變成了一個所謂的“灰色地帶”,反而顯得有點不倫不類的。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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