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你家物業開始催繳物業費了嗎?
最近,家住官渡區的一位網友反映,自家小區物業,將“物業費”和“車位管理費”捆綁收取,且無法單獨繳納。
那么,物業公司“捆綁”收費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根據這位業主反映,因物業費用過高,自己資金困難,只能先行繳納車位管理費。
但是物業多次拒絕,導致其用車受阻。
所以,這位業主也發出了自己的疑問: 停車位和房屋是不同的不動產,物業憑什么捆綁收取?
業主反映內容|圖源地方留言板
2月13日,官渡區矣六街道辦回復稱,矣六街道和社區已對接物業負責人,責令不得以捆綁車位管理費的方式催收物業費。
而且,物業公司也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官方回復內容|圖源地方留言板
從官方回復來看,物業公司將“物業費”和“車位管理費”捆綁收取,是不合理的行為。
為什么呢?
有律師表示,二者屬于不同的錢款性質,強行捆綁違反了《民法典》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關于收費需“合理、公開且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昆明城市實景|昆明樓市一線攝
雖然物業公司不得捆綁收費,但 街道辦也建議業主,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相應物業服務費。
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另外,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民法典949條內容|圖源官方網站
那么,你有遇到物業費捆綁收費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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