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于成年子女贍養義務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是關于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67條第2款內容相較于原《婚姻法》第21條第3款,將履行贍養義務的主體由“子女”調整為“成年子女”,將請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主體由“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調整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本條內容以《民法典》第26條為基礎,又將第26條規定的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落至實處。
12.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64條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為新增條文,其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3條修改而來。在內容上,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條內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一大亮點。
13.關于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銷婚姻的類型。事由有二《民法典》第1075條關于兄弟姐妹扶養義務的規定,與原《婚姻法》第29條相比,除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以及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分作兩款分別規定之外,在具體內容上沒有實質性的變動。
14.關于中止探望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86條第3款對探望權的中止作出了規定,即當發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在原《婚姻法》第38條中,該規定表述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條刪除了“的權利”三字,避免產生被中止的是探望權的權利本身的誤解。
15.關于喪偶兒媳、女婿繼承權的相關規定
兒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不享有繼承權,也就是說原則上兒媳不能繼承公婆的遺產,女婿不能繼承岳父母的遺產,《民法典》通過規定限制條件,例外地賦予對公婆、岳父母無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卻在事實上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權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當性。
16.關于胎兒預留份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155條是關于胎兒預留份的規定,本條是在原《繼承法》第28條的基礎上修改而來,將“胎兒出生時”修改為“胎兒娩出時”,與《民法典》第16條的表述相一致,也更為精準規范。遺產分割時,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應當為胎兒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強化對胎兒權益的保護。同時規定,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7. 關于錄音錄像遺囑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137條系在原《繼承法》第17條第4款基礎上修改而來,新增了錄像遺囑,并對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確規定。這是《民法典》順應當今社會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甚至智能手表、智能眼鏡等設備都自帶強大的拍攝功能,當事人利用上述設備可以自由錄制被繼承人設立遺囑影像的時代發展趨勢的體現。隨著網絡技術普及,電子數據訊息發展,錄音錄像遺囑將會成為非常重要的遺囑形式。
18.關于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問題
《民法典》第1160條是關于無人繼承財產歸屬的相關規定,在原《繼承法》第32條基礎上修改而來,新增“用于公益事業”,明確限定了歸國家所有的無主遺產的用途,確保遺產物盡其用。這也符合國家生育政策和人們生育理念改變,獨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來越多,人口老齡化加深,失獨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漸成為特殊群體,遺產無人繼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會現實。
19.關于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161條系在原《繼承法》第33條基礎上修改而來,文字表述上更為簡潔達意。具體來看,規定稅款屬于“依法應當繳納”的款項,強調了稅款的強制性、嚴肅性;“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強調實際繼承多少遺產就清償多少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符合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同時規定,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文字來源】天津婦聯
【初審】靳從珍
【復審】王慧
【終審】任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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