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約定在某財產范圍內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實質上仍為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應當以約定的抵押財產范圍為限。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當事人約定擔保人以一定的不動產對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這一約定是否有效?如果后續并未就約定的財產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的,各方如何承擔責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人在特定的財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應當依法認定有效。合同當事人約定保證人以一定的不動產對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并未就約定的財產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的,該約定實際仍為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應當以約定的抵押財產范圍為限。
案件簡介:
1、2017年4月30日,張某、周某根、陳某鎖等作為出借方,郭某書(現已亡故)、郭某林、唐某瓊等作為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方因購買安順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股東股權,向出借方借款7000萬元,其中張某出借款為1900萬元。借款期限24個月,年利率20%。同時約定了多種擔保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股權質押以及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和馬某的保證擔保,且特別約定了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所作保證擔保以擔保函內容為準。
2、2017年5月23日,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向出借方出具擔保函,明確擔保資產范圍僅限于欣某國際2、3區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和銷售款(以7000萬元為限),不包括其他項目資產。該公司以上述資產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各方當事人均在擔保函上簽字確認。
3、之后,出借方依約履行出借義務,但借款方未按約還款,擔保人也未及時履行擔保責任。原告張某就其享有的1900萬債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郭某林、唐某瓊還款,并要求被告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4、2023年9月20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郭某林、唐某瓊歸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在其欣某國際2、3區的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和銷售款(以7000萬元為限)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案件爭議焦點:
被告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哪些資產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擔保函,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靖江市人民法院認為,判斷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的擔保責任范圍,需先認定擔保函及其相關條款的效力。根據當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本案中,擔保函約定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以特定資產范圍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屬于“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該約定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各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有效。
2、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以特定的不動產承擔擔保責任,但未辦理抵押登記,該約定實際為保證。
靖江市人民法院認為,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擔保函第一條明確約定,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提供擔保的資產范圍為:僅限于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欣某國際2、3區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銷售款(以7000萬元為限),提供擔保的資產范圍不包括欣某國際1區項目、尚某逸品項目及該公司除欣某國際2、3區項目以外的其他所有資產。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以上述資產為郭某書與張某、陳某鎖、周某根于2017年4月30日簽訂的人民幣7000萬元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從上述約定可見,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僅是以自己的一定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案涉借款及擔保行為發生于民法典實施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合同的保證人是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應在約定的欣某國際2、3區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和銷售款(以7000萬元為限)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靖江市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擔保函約定的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以特定資產范圍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合法有效,安順市某房地產公司應在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張某訴唐某瓊、郭某林、安順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3)蘇1282民初4397號],入庫編號:2024-08-2-103-012。
實戰指南:
1、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并不禁止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僅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應屬有效。按照通常的理解,連帶債務要求債務人均負有在全部范圍內實現債權人同一給付利益的義務。但是應當認定其作為連帶債務的一般特征,若每項義務的額度不同,則各債務人僅可在債務想覆蓋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種情形又可以稱為“部分連帶債務”。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保證人亦可僅擔保部分債務的履行,而僅在保證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款所規定的就屬于典型的部分連帶債務。本案中,案涉當事人僅以一定的財產對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其法律效果應當是在該財產范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仍存在其他部分連帶責任債務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允許第三人僅加入部分債務,并在其所加入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受托人在過錯范圍內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
2、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接受保證擔保時,若保證人提出在特定財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要充分評估該財產范圍是否能夠滿足債權實現的需求。仔細審查擔保函或保證合同的條款,確保約定明確、具體,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同時,債權人應當關注是否存在需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情況,如不動產抵押登記等。若未辦理登記,債權人要清楚知曉其對擔保性質和效力的影響,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責任范圍和實現方式。這樣在出現糾紛時,債權人才能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也建議保證人在提供保證時,如果希望限定自身的責任范圍,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特定的財產范圍。在簽訂合同前,保證人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疏忽導致承擔超出預期的責任。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本案適用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保證人與債權人雖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同時對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財產來源作出限定的,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且保證人對此承擔責任的方式依然為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一:《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68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雖約定遠洋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同時對其承擔責任的財產來源作出限定,即當第13條約定的情形發生或者條件成就時,遠洋公司以每年度財務凈利潤的25%承擔保證責任。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2、以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債權人依據抵押合同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與陳志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425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可直接請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本案抵押權因未辦理登記而未設立,中信銀行東莞分行無法實現抵押權,損失客觀存在,其損失范圍相當于在抵押財產價值范圍內華豐盛公司未清償債務數額部分,并可依約直接請求陳志華等三人進行賠償。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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