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對于民營企業財務負責人蘇振平來說是個好日子,這天他收到了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這份編號為(2023)內0622刑初530號的刑事判決書裁定:“被告單位準格爾旗冠源大和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無罪,被告人蘇振平無罪”。
這份多達62頁的判決書,應該說是我迄今看到的比較客觀公正的法律文書。法院之所以被稱為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是因為法院的判決,不僅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護,也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是否得到維護,更事關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是否堅定。
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納日松鎮有個叫松樹焉的地方,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因為當地村民私挖亂采以及相阾小煤窯的無序開采,導致這里的地表大面積塌方并伴有濃煙及明火竄出,嚴重威脅當地居民和“油松王”景區的生活生存,同時對國家級文物——宋代2號烽火臺的完整保護也造成威脅,當地村委會多次向各級部門及政府匯報,要求治理火區并徹底清除威脅。
2011年8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對準格爾旗松樹焉火區治理工作給予批復,明確要求松樹焉火區治理的主體是鄂爾多斯市政府,火區治理資金全部由鄂爾多斯市政府出資,產出殘煤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銷售。而松樹焉火區滅火工程的總投資為26485萬元。并要求松樹焉火區一號治理區采用黃泥灌漿治理方式滅火,二號治理區采用剝挖方式滅火。
那時候,鄂爾多斯市只有伊政煤田滅火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有資質與技能實施煤礦火區滅火,所以鄂爾多斯市所有煤礦火區都由該公司完成。而《準格爾旗煤炭局關于推進煤田(煤礦)火區治理實施方案》中也明確規定,未完成治理的無業主煤田火區,收繳資源收益補償準備金,由準格爾旗國投公司和旗財政局共同設立無業主火區資源收益補償準備金專戶,對于沒有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無業主火區按照銷售量收取10元/噸的資源收益補償準備金,火區開工治理銷售殘煤時,由伊政公司統一領取銷售票證,各火區施工單位向伊政公司領取票證。
為了有效推進煤礦火區治理,伊政公司與冠源實業共同成立了準格爾旗冠源大和煤業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冠源大和公司),由冠源大和公司負責松樹焉火區的治理,冠源大和公司開始也是按照發改委批復的一號區以黃泥灌漿的方式滅火,但在施工4個多月后,由于火區下層情況復雜,無法實現灌漿作業。冠源大和公司向準格爾旗政府緊急匯報后,旗能源局組織專家現場踏勘后召開會議,建議松樹焉火區治理繼續采用剝離的滅火方法。同時,準格爾旗人民政府發布(2020)44號文件,確定將松樹焉煤田火區為搶險救災應急滅火程序。請注意,這個時候滅火方式,已經從黃泥灌漿變更為剝挖,因為是搶險救災應急滅火程序,所以該工程可先施工后補辦審批手續。
正所謂屋漏偏逢連夜雨,松樹焉火區治理本身就是為了保護宋代烽火臺這個文物古跡,但在2017年當地下了一場幾十年未遇的大雨,導致烽火臺西南預留保護區發生堨方,距文物烽火臺保護區紅線不足40米(文件要求預留100米的保護區),需要拉土填坑進行治理??墒?,周邊要么就是已經批復的礦區,要么就是未經批復不得擅動的林草區,只能從黃泥灌漿改為剝挖方式治理的一號火區挖土,所以就決定將一號區挖出來的土填到烽火臺附近,問題也由此產生了。
2020年10月到2021年3月,冠源大和公司施工170多天,共回填土方1000多萬立方,產出殘煤10萬多噸,賣了3100多萬元。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整個工程是在準格爾旗能源局、環保局、文物局、國土局、林草局、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全程督管下進行的,這幾個部門每周都會來現場監督兩到三次。同時,挖出來的殘煤也是嚴格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先向國資公司預交資源價款開收據,然后再憑國資公司的收據向能源局申領煤管票足額繳納稅款后銷售。
2021年6月,冠源大和公司又挖了1009.92噸煤,賣了666847.2元,這次賣煤依然有煤管票。此后,準格爾旗納日松鎮綜合執法局于6月8日和18日分別告知伊政公司滅火工程違法占用土地開采資源,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能源局也沒有再向冠源大和公司發放煤管票,但冠源大和公司的股東劉宇和總經理劉建軍在11月的時候,又違令組織人員采礦4923.5噸(價值3875990元)。
前面已經說過,松樹焉一號區變更治理方式并未得到審批,雖然因為是應急項目,可以先上車后補票,但因為挖煤賣煤以及后續私自挖煤都是發生在“沒票”這段時間,所以準格爾旗警方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將冠源大和公司的股東劉宇、總經理劉建軍和財務負責人蘇振平取保候審,準格爾旗檢察機關也以非法采礦罪對三人提起訴訟。
準格爾旗法院經審理認為,冠源大和公司在2020年10月到2021年3月的挖煤和賣煤行為客觀上是為了治理火區并填充烽火臺區域,沒有非法采礦的主觀故意,所以不構成非法采礦罪。2021年6月的采煤和賣煤行為同時沒有主觀故意犯罪行為,且當時賣煤有政府頒發的煤管票,法院同樣不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但是,劉宇和劉建軍在2021年11月的挖煤和賣煤行為屬于違令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一審法院還認定,蘇振平自2018年8月15日后,既不是冠源大和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以判處劉宇和劉建軍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判決冠源大和公司無罪,蘇振平無罪。
縱觀這一案件,我覺得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的判決,既考慮了煤礦火區治理不易的實際情況,也對劉宇和劉建軍違令挖煤賣煤的違法行為給予了嚴懲,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嚴肅??梢?,經過3年多的教育整頓,各地法官隊伍的能力以及依法審判的水平都有了大幅提升,他們敢于依法對辦案機關的訴訟要求說不,能夠按照事實的真相,綜合法理和情理進行公正判決。
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客觀公正公平的,但政府在滅火項目上的一些做法也是欠妥的。首先,松樹焉火區滅火項目的總投資是2.6億多元,但是鄂爾多斯市政府與準格爾旗政府都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因此冠源大和公司在滅火過程中對采剝出來的煤炭,在政府部門監督下進行售賣也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冠源大和公司在有手續的火區進行滅火,無論是用黃泥灌漿滅火,還是剝挖滅火,目的都是滅火。即便是方式有所改變,也是行政認定范疇,不應該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何況冠源大和公司治理火區是兩級政府批準的,變更治理方式也是經過有關專家論證同意的,施工過程又有政府部門監督,如果冠源大和公司涉嫌非法采礦,政府豈不是包庇犯罪甚至是共同犯罪,將政府的行政權置于何地?
我認為,這個案件不僅是法律層面的問題,同時也是營商環境的問題,更是地方黨員干部意識層面的問題。以案為鑒,不僅企業和企業家要合法經營,千萬別想著貪小便宜,政府和辦案機關也應該對合法經營企業用心服務,不能抓到一點兒問題就上綱上線,抓住一點兒錯誤就把企業和企業家往死里整,那企業和地方還怎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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