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紅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紅相股份,代碼:300427)證券虛假陳述案持續推進。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賠時效尚未屆滿,后續受損股民仍可起訴索賠。
案情回溯,2024年4月3日晚,紅相股份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廈門證監局查明,紅相股份及相關人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紅相股份2017 年-2022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紅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廈門紅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銀川臥龍(2023 年 12 月紅相股份對外轉讓該子公司控 股權)、寧夏銀變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等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構原材料采購、虛增固定資產等方式,2017 年虛增營業收入 10,489.44 萬元,虛增利潤總額 5,972.44 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 14.10%、38.03%;2018 年虛增營業收入 25,559.32 萬元,虛增利潤總額 14,422.06 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 19.49%、47.72%;2019 年虛增營業收入 22,706.67 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4,118.25 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的金額 16.94%、48.19%;2020 年虛增營業收入 30,497.18 萬元,虛增利潤總額 7,538.42 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 20.12%、29.79%; 2021 年虛增營業收入 10,879.80 萬元,虛減利潤總額 325.44 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 7.80%、0.51%;2022 年虛增營業成本 2,487.67 萬元,虛減利潤總額 2,487.67 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 2.15%、33.27%。
二、欺詐發行。(一)2019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構成欺詐發行。(二)2020 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構成欺詐發行。(三)2020 年申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公告發行文件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1月24日,紅相股份發布《關于確認實際控制人自愿承擔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賠償額暨關聯交易的公告》。該公告顯示,若公司因《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涉違法行為被投資者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民事訴訟或其他形式的賠償要求,且被人民法院判決或其他有權機構確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楊成自愿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或其他有權機構確認的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金額中,替代公司向前述生效民事判決或其他有權機構確定的權利人承擔8,000萬元的金額。楊成替上市公司承擔的上述賠償金額,作為對上市公司的捐贈,不再向上市公司追償。
根據證券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我們正在分批代理股民起訴索賠?!眳柦÷蓭煴硎?,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買入紅相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收盤持有股票的受損股民,可以索賠。能否獲賠、賠償多少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股民索賠需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2018年3月1日至今)、聯系方式等。
(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員,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成效顯著。其中,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案入選201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等虛假陳述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資者訴輝豐股份虛假陳述案系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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