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身為村民小組長
理應為民辦實事
卻利用職務之便
錯把集體資金當成自家存款
擅自長期挪用歸個人使用
恍然醒悟
但悔之晚矣
終受到法律制裁
貪念一動,資金挪用
2022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間,被告人儲某利用擔任村民小組長管理集體資金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將村集體資金292473.24元挪出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24年7月18日,被牟定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儲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挪用村集體資金的事實。
公正審理,承擔罪責
經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儲某利用擔任村民小組組長管理集體資金的職務便利,挪用集體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儲某存在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退賠大部分挪用資金,最終判決:被告人儲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責令將挪用資金91828.24元在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退還村民小組。
法官提醒
村民小組長雖身處最基層,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集體事務管理時,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監察對象,都應當知法守法,在工作中應當恪盡職守。廣大基層干部更要時刻保持清醒的認識,不斷筑牢黨紀國法防線,切不可心懷僥幸心理,觸犯法律底線,做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不然等待自己的必將是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0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0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村民小組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單位”問題的研究意見》(1999.7.3)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單位”包括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組長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來源 | 牟定縣法院 作者:晉蕊 楊德旭
法律顧問 | 李洋卿律師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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