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箱、加油槍、計價器.......
外表看似毫無異樣的面包車
實則“暗藏玄機”
2月14日下午,市商務局接到舉報稱在港口區北部灣大道赤港街路口附近停車場,停放了一輛疑似非法改裝的流動販油車輛。
當天市商務局立即會同港口交警大隊、市應急局、漁萬派出所組成聯合執法組,協同發力打擊違法違規運輸成品油行為。在現場,執法組根據舉報線索迅速鎖定目標車輛,但駕駛員已不見蹤影,該車后排座椅被拆除,車廂內加裝了油箱及簡易加油裝置,看似普通的面包車儼然變成一個“小型加油站”。
目前,該車輛涉嫌違法違規運輸成品油已被依法暫扣,要求涉案車主限期內到案接受調查處理,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經公安機關批準,按指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56條: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取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汽油具有可燃燒與爆炸危險性,汽油高度易燃,蒸氣與空氣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高速沖擊、流動、激蕩后可因產生靜電火花放電引起燃燒爆炸。蒸氣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和爆炸。
“黑加油車”可謂是路邊“流動炸彈”
為安全著想
大家記得千萬不要去“幫襯”啦
1.
2.
3.
4.
5.
終審|黃炳南
審核|陳 寧
責編|羅 雯
校對|胡振純
編輯|林佳莉
供稿|黃俊富
防城港公安交警官方微信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源出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