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檢察
編者按
周寧縣檢察院深入貫徹“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進一步擴大普法宣傳覆蓋面,為群眾提供“零距離”法治宣傳。今天,周檢說法繼續為您線上普法。
基本案情:
張某強系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間,張某強將其投資并實際控制的公司的經營項目作為發行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在南京等多地設立分公司,采取電話聯絡、微信推廣、發放宣傳冊、召開推介會等方式公開虛假宣傳,夸大項目公司經營規模和投資價值,騙取投資人信任,允許不適格投資者以“拼單”“代持”等方式購買私募基金,與投資人訂立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合同,承諾給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報。張某強等人控制某盈系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先后發行銷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開募集資金人民幣76.81億余元。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涉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征: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四性”特征:
1
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
公開性,即“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
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
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通常作案手法: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非法集資人承諾高額回報,制造“一夜暴富”的神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不法分子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可能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或攜款潛逃,投資者承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非法集資人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以響應國家政策、創新創業等名義,以私募基金、眾籌、保理等所謂新理財方式,編造各種虛假項目誘騙公眾。
三是虛假宣傳造勢。非法集資人善于宣傳造勢,以召開各種產品推介會、年會等,聘請名人站臺,在廣播電視、互聯網平臺發布廣告、在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組織散發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大肆制造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部分非法集資人為增加業績謀求不法利益,會采取類似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檢察官提示
天上不會掉餡餅,投資理財需謹慎,高收益有高風險,盲目投資口袋空!讓我們理性的通過正規投資渠道理財,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宜豐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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