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確認
(一)債權確認的認定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確認分為非訴和訴訟兩類程序。非訴程序,是指通過債權人會議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的方式確認債權;訴訟程序是指在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債權表有異議的情況下,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方式確認債權。
1.非訴程序確認。債權人、債務人對管理人審查債權后編制的《債權表》記載內容無異議的,在非訴程序中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直接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債權通過非訴程序得到確認。
2.訴訟或仲裁程序確認。債權人、債務人對管理人審查債權后編制《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債權異議權應被賦予有異議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債權異議包括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異議、債權人對《債權表》中記載的他人債權的異議、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債權的異議。債權確認程序,應當以相對人為被告啟動債權確認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則管理人依原審查結論將其列入《債權表》;異議成立的,則該債權經裁決后,管理人應將裁決確認后的債權列入《確認債權表》。
(二)債權確認產生的法律后果
債權確認,一般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后果;
1.債權被確認的債權人獲得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資格,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依據其被確認的債權性質及債權數額等在債權人會議中享有表決權;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參加同類債權的清償順位,并以此計算獲得清償數額。
2.債權未被確認的債權人不能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相關權利。
3.債權不能確定或者尚未確定的債權人,經人民法院臨時確認債權的,按照人民法院臨時確定的債權性質和債權數額,在債權人會議中行使表決權。但如果最終被確認不屬于破產債權的,相關債權人則不得參加破產財產分配;如果最終確定為破產債權,相關債權人按照最終確認的債權性質和債權數額參加表決、參與分配,已經按臨時債權額行使的表決權不再糾正,但分配財產時應當按最終確定的債權金額受償。
2
不予確認
對債權不予確認時管理人通常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形式要件即債權申報主體是否適格,若債權人主體不適格,該債權不予確認。二是實質要件即依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申報債權進行審查,符合不予確認債權情形的,管理人應作出不予確認的審查意見。深圳中院《債權審核指引》第五十四條在《破產審理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不屬于破產債權情形的基礎上對管理人不予確認債權的類型進行了更加明確的區分。實踐中,管理人對于不予確認債權可以結合《破產會議紀要》的規定、參考深圳中院《債權審核指引》和本地法院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下列債權應作出不予確認的審查意見:
(一)破產案件受理日以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行政機構加處的超過金錢給付義務數額一倍的滯納金;
(三)破產案件受理日以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債務人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未申請強制執行的債權;
(七)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八)管理人或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內解除合同,合同相對方申報的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請求或者要求返還定金的加倍部分;
(九)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除外;
(十)超過債權人申報范圍的債權;
(十一)其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予認定的債權。
3
暫緩確認
常見的暫緩確認債權包括以下幾類:
(一)管理人作出審查結論后債權人提起訴訟的債權
管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對債權性質、債權數額作出審查意見后,如果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查后的債權提出異議,管理人應將此類債權列為暫緩確認債權。實踐中,對管理人審查意見提出異議的情形包含三種:
1.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異議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破產審理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屬于破產債權的。管理人審查后對此類債權作出不予確認的審查意見,債權人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管理人應將此債權列為暫緩確認債權。
2.對于債權數額的異議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即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利息不再計算。管理人在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破產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附利息的債權停止計算利息。管理人對此類債權作出審查意見后,債權人對于利息部分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管理人應將此債權列為暫緩確認債權。
3.是否屬于優先債權的異議
對優先債權的異議主要包括:(1)關于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異議。案涉擔保物是動產性質的擔保物時,因債務人日常生產中產生損耗,而導致擔保物滅失,使債權人對該動產擔保物的優先權喪失,管理人對債權作出審查意見后,債權人提出應對登記在冊的擔保物享有優先權,而非以實際現存的擔保物享有優先權的異議。(2)對于建設工程優先權的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將該期限的起算點改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實踐中,部分建設工程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管理人對此類債權作出審查意見后相關債權人對于管理人未確認其建設工程優先權提出異議。
(二)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
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是指正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尚未有訴訟仲裁結果的債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權。《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附條件、附期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為保證債權人在訴訟仲裁結果確定后能夠行使權利,法律賦予未決債權人以申報債權的權利。實踐中,訴訟仲裁結果作出前,相應的債權性質、金額無法確定,因此管理人應將該類債權列入暫緩確認債權,待訴訟仲裁結果作出后,按照相應法律文書的裁判結果進行審查。
(三)附條件但條件未成就的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為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所附條件未成就時,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對此類債權接收登記。管理人債權審查時應將此類條件未成就的債權列人暫緩確認債權,待所附條件成就時,依法進行審查。
(四)其他暫緩確認債權
其他暫緩確認債權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審查結論或復核結論的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務人將來求償權進行申報但債務人的責任尚不能確定的債權等,管理人對于此類債權應暫緩確認。對于暫緩確認債權管理人可以告知債權人暫緩確認的原因,待暫緩確認原因消除后,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債權審查。
文章來源:一起申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