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林某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案例二:申某某等人詐騙案
案例三:張某某等與某商業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檢察監督案
案例四:任某某等人訴某縣自然資源局、某縣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檢察監督案
案例五:檢察機關督促履行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六:檢察機關督促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案
案例七:曹某甲國家司法救助銜接社會救助案
案例八:陳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案例一
林某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關鍵詞】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追訴漏犯 寬嚴相濟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吳某某通過電腦程序非法獲取大量QQ號碼,并在QQ群組中發布廣告予以出售。林某某通過上述廣告聯系到吳某某,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間,吳某某向林某某出售QQ賬號共計6萬條,實名認證率為91%,非法獲利折合人民幣500萬余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林某某將購買的QQ號碼轉化為包含姓名、電話、地址等內容的信息,在TG網絡社交平臺上發布以招攬買家,其中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5000余條。通過林某某發布的廣告,邵某某向林某某購買包含手機號碼、性別的公民個人信息8萬余條,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7500元;王某某向林某某購買包含手機號碼、QQ號碼的公民個人信息28萬余條,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3萬元;李某某向林某某購買具有貸款需求的公民個人信息5萬余條。
2023年10月27日、2024年1月22日,山西省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檢察院先后以林某某、吳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2024年1月15日、3月8日,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法院先后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5萬元;判處吳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至505萬元不等。后林某某提出上訴,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查明,2021年開始,梁某某雇傭牟某某在TG網絡社交平臺上建立“黃站長”聊天群組,該群組為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等非法交易進行推廣并提供擔保,非法交易金額折合人民幣2500萬余元,已全部追繳。
2024年3月27日,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檢察院以梁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提起公訴。6月20日,屯留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3月28日,因牟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從犯,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檢察院對牟某某相對不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主動追訴漏犯。公安機關最初僅以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立案偵查。批準逮捕階段,檢察機關發現林某某有多個下游買家,且其發布犯罪信息的“黃站長”群組,存在為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等非法交易進行推廣和提供擔保的行為,均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機關提出追訴漏犯的繼續偵查意見,確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全鏈條打擊。公安機關經繼續偵查,將下游買家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及“黃站長”的建立者梁某某和維護者牟某某共計4名漏犯移送起訴。
引導偵查取證。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適時介入偵查,參與案件討論,引導公安機關開展以下工作,及時鎖定關鍵證據:一是對涉案的QQ號碼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就可恢復的6萬條QQ號碼向騰訊公司進行核實,證明涉案QQ號碼實名認證達到91%以上;二是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固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網絡平臺的名稱、交易信息、支付賬戶等信息,形成證據閉環;三是針對涉案信息數量巨大、無法逐條核實的情況,引導公安機關對每個文本隨機抽樣,再使用權威數據庫對樣本同一性進行比對,最終確定涉案信息的真實性。在審查起訴期間,牟某某提出其實際出生日期為2004年3月15日,犯罪時只有17歲。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前往其出生地,調取相關書證,走訪村委及附近鄰居,最終認定牟某某犯罪時屬于未成年人。
分層分類處理。檢察機關根據涉案人員在犯罪鏈條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主觀惡性、違法所得數額等,對在案人員進行區分處理。在本案中,林某某專門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核心、關鍵人員;吳某某為林某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的基礎,兩者均要依法從嚴懲處。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或繼續銷售賺取差價,或自用牟利,情節相對較輕、獲利較少,可根據買賣公民信息數量、違法所得數額、退贓等情況,依法從寬處理。梁某某建立群組、牟某某進行日常維護,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提供推廣、擔保,且兩人犯罪時系未成年人,牟某某參與犯罪時間較短,僅二個月,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檢察機關對牟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對于其他被告人提出與其罪行相適應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對梁某某、牟某某開展幫教,并聯系其所在學校,為其保留學籍,目前牟某某已重返校園。
加強犯罪預防。案件辦結后檢察機關聯系騰訊公司,專門就本案進行了座談研討。一是通報案件情況,針對犯罪手法,分析研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護,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該技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二是借鑒騰訊公司在網絡安全方面的工作做法,積累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工作經驗;三是與騰訊公司達成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共同維護網絡安全。
【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應當加強引導取證,實現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扎實推進檢護民生,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對泄露信息的源頭人員,依法予以追訴。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犯罪手法更加隱蔽、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偵查取證難度極大。檢察機關要樹立全鏈條打擊理念,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聚焦重點領域、新型手段、特殊對象,一旦發現可能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線索,應當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及時確定偵查方向,引導偵查機關固定收集證據,確定信息來源、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確保案件質量和打擊效果。
(二)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當準確認定犯罪對象,把握“合理利用”的范圍,嚴格區分罪與非罪;要分析梳理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違法所得數額、犯罪層級、主觀惡性、退贓退賠等情節,準確認定其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和作用,對于犯罪的核心、關鍵人員,犯罪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從嚴懲治;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進行從寬處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三)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推動源頭治理。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營造人人安心的網絡環境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檢察機關應當積極適應信息技術發展的社會現實,積極提升辦案質效,不斷加強對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精準打擊;同時更加關注犯罪行為背后的行業治理漏洞,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的協作配合,促進網絡平臺、相關行業完善內部管控,持續推動源頭治理,助力在全社會營造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良好環境。
案例二
申某某等人詐騙案
【關鍵詞】
詐騙 推銷藥品 追贓挽損 綜合治理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以來,申某某、謝某某等人成立A文化公司,申某某全面負責公司管理,謝某某負責公司人事、制度管理,并聘請于某某擔任經理,負責對接藥商進藥、廣告公司投放廣告等。公司內部組建培訓部、數據部、熱線部、回訪部、財務部等,分別由郝某某等人擔任部門負責人。培訓部負責招聘員工的培訓,數據部負責接聽來電并將被害人信息分配至熱線部、回訪部,熱線部、回訪部下設組長、業務員,組長負責上傳下達、管理組內業務員,業務員根據培訓話術實施詐騙。上述人員各司其職,低價采購降糖產品、穴位壓力刺激貼、三七粉等后,通過在電視臺投放事先錄制的廣告,偽裝成糖尿病康復專家在線直播接聽患者電話解答、推銷降糖產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撥打電話咨詢。待中老年人撥打電話后,業務員冒充糖尿病康復中心指導老師、專家,通過夸大被害人病情誘使其對自身病情產生錯誤認識,先以廣告中的產品可高概率治愈糖尿病為幌子,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其降糖產品,再進一步通過夸大產品功效等話術層層誘導,誘使被害人購買其自行包裝生產的其他高價保健品。在被害人購買后通過快遞寄送并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詐騙資金。經核實,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間,申某某等400余人參與上述犯罪活動,將低價購買的藥品、保健品充當治愈糖尿病的“神藥”進行銷售,騙得全國各地中老年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億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受理和審查情況。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以申某某、謝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陸續移送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申某某等人將不具有治療功能的低價藥品、保健品夸張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藥”,被害人購買藥品所希望達到的治愈糖尿病的目的無法實現,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在案的財務賬冊、公司后臺銷售管理系統數據等相互印證,可以據此認定全案詐騙數額2億余元,及各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數額和違法所得。
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陸續以申某某等203人涉嫌詐騙罪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對主犯申某某、謝某某等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對于自愿退出違法所得的被告人,提出可以從輕的量刑建議。對于詐騙團伙中的中層及下層工作人員,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涉案金額、認罪認罰、主動退贓退賠等情況,對胡某某等62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啟動行刑反向銜接程序提出檢察意見,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江陰市人民法院先后以詐騙罪判處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郝某某、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十萬元至八千元不等。現判決均已生效。
追贓挽損。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將追贓挽損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建議公安機關全面查清資金流向,并通過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等,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損失。江陰市公安局第一時間凍結申某某、謝某某資金8000余萬元,查封汽車3輛。在辦理該系列案件期間,江陰市檢察院又會同江陰市公安局、江陰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合計3000余萬元。
參與協同治理。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系列案件中發現,老年人容易輕信電視廣告中的“專家說法”,被詐騙分子誘騙錢財,遂會同江陰市公安局、江陰市人民法院以短視頻、社區普法等方式,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幫助老年人提升甄別能力,保護自身財產。針對申某某等人為實施詐騙犯罪而委托他人制作廣告短片,引導公安機關以涉嫌虛假廣告罪對廣告制作單位進行立案查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針對申某某等人利用貨到付款的形式收取違法犯罪所得,向江陰市郵政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從完善監管機制、強化教育培訓、加大監管力度等方面,強化寄遞安全責任。江陰市郵政管理局在接到檢察建議后開展專項檢查、專題培訓,進一步規范落實寄遞安全責任。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冒用身份、虛構事實銷售藥品、保健品的詐騙行為。藥品、保健品承載著人民群眾治病康復的希望。犯罪分子利用人民群眾健康需求,通過電視、網絡直播等方式冒充醫務人員身份,通過固定銷售話術,謊稱不具有治愈功能的低價藥品、保健品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藥”,誘騙人民群眾以高價購買,人民群眾在損失錢財的同時,還可能延誤疾病治療,該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此類詐騙行為具有一定迷惑性,且往往涉及地域廣、被害人眾多,對此檢察機關堅持“零容忍”態度,準確界分虛假宣傳與刑事詐騙的界限,對詐騙犯罪依法嚴厲懲處。
(二)將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強化追贓挽損相結合,多措并舉為人民群眾挽回損失。對于涉案人員眾多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檢察機關堅持全流程追贓挽損,將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與追贓挽損工作相結合,通過提前介入開展案件會商,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追贓,依法及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通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鼓勵涉案人員主動退贓退賠,最大限度為被害人追回經濟損失。
(三)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主動融入社會治理格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及被害人多,危害性廣,發案因素往往比較復雜。檢察機關注重加強案件情況分析研判,根據被害人的情況,圍繞老年人等不同群體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普法宣傳教育,促進提高人民群眾防范犯罪的意識。對于發現的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應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案例三
張某某等與某商業銀行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借(冒)名貸款 融合履職 弱勢群體保護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楊某甲等人在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某商業銀行貸款逾期后無力償還,該銀行工作人員許某某讓社會閑散人員劉某找人辦理借名貸款手續,承諾借名貸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再找他人繼續辦理借名貸款手續。劉某誘騙河南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張某某、某科技學院學生楊某乙到該商業銀行辦理借名貸款擔保手續。2016年12月13日,許某某辦理了張某某、楊某乙等人與該商業銀行貸款擔保手續,并讓張某某、楊某乙在空白的借款申請書、客戶提款申請書及借款擔保合同上簽名,其后,許某某填寫了虛假的借款事由,當日,將該筆貸款16萬元發放到由許某某實際控制的張某某銀行卡后,又轉入該商業銀行貸款扣款專用賬戶,用于償還他人逾期貸款。
2019年7月,某商業銀行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將張某某、楊某乙等人訴至內鄉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償還16萬元借款本息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2019年10月14日,內鄉縣人民法院在楊某乙未參加案件審理的情況下,對該案進行調解結案,調解書確定張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某商業銀行償還借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楊某乙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線索發現。2021年8月,內鄉縣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某商業銀行信貸人員為消化逾期不良貸款,用貧困、低保、五保、殘障和在校學生等社會特殊群體的身份信息辦理貸款擔保手續,不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且違反了貸款管理辦法,嚴重危害金融安全。該院自2022年3月起研發借(冒)名貸款類案監督模型,在總結梳理、提煉完善借(冒)名貸款類案監督規則要素的基礎上,依法調取、收集了相關信息數據,篩選推送案件線索203條,其中涉及在校學生借款線索15條。
調查核實。針對發現的線索,內鄉縣人民檢察院依職權進行監督,從三個方面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一是通過比對銀行借款數據,查明張某某、楊某乙系在校學生以及其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在某商業銀行借款16萬元等信息。另查明,同日,某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將該16萬元貸款又轉入該商業銀行貸款扣款專用賬戶,償還了其他人貸款。綜合以上數據分析,許某某為張某某辦理的貸新還舊借款,是借用張某某名義辦理的借款,實際用款人應為他人。二是通過查詢刑事檢察案件數據信息,發現為張某某、楊某乙等人辦理金融借款的客戶經理許某某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在另案中為許某某提供借款戶頭的社會人員劉某因挪用資金罪被內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經調查詢問許某某、劉某,其二人承認在社會上找借名“戶頭”,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事實。三是調取某商業銀行貸款檔案資料、憑證,以及起訴時向法院提供的向張某某發放16萬元貸款相關證據,查明了某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在2016年12月21日、2017年4月17日、4月23日,分3次將該筆貸款用以償還了楊某甲等人在該銀行的貸款及利息合計14萬余元,以及剩余款項由許某某支取的事實。四是詢問法院原承辦人,查明了其明知楊某乙未到庭參加調解,仍違法調解結案的事實。
監督意見。內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某商業銀行隱瞞張某某、楊某乙等人系被借用戶頭為其他實際借款人借新還舊的事實,以借款本金16萬元向法院提起訴訟。內鄉縣人民法院僅依據某商業銀行提供的借款、還款手續證明材料,在未審核該筆借款相關銀行流水憑證以及楊某乙缺席的情況下,調解讓張某某承擔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責任,楊某乙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認定事實不清、調解程序違法。2023年10月16日,內鄉縣人民檢察院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并將許某某涉嫌違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犯罪線索移送刑事檢察部門。
監督結果。2024年7月3日,內鄉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調解書,駁回某商業銀行請求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4萬余元和楊某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某商業銀行上訴后,2024年8月2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原審調解書和再審判決書,駁回某商業銀行起訴,將案涉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正在偵辦中。
類案監督。內鄉縣人民檢察院利用借(冒)名貸款類案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提供延伸服務。向前延伸至金融機構貸款發放階段,金融機構利用該監督模型,提前對比貸款人信息,對借款人、擔保人資格進行識別,預防借(冒)名貸款發生。扎實推進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審批合法合規,為穩健高效經營金融資產提供保障。同時,向后延伸至人民法院審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階段,法院利用該監督模型,對存在借(冒)名貸款風險的案件精準識別,避免出現借(冒)名貸款類錯誤裁判、執行案件,促進民事裁判和執行公平公正。
【典型意義】
(一)聚焦群眾合法權益保護,將檢護民生落實落細。依法開展金融領域民事檢察監督,為被借(冒)名貸款的低保、五保、殘障、在校學生等受害者解除了困境,避免其財產權利和名譽權利受到侵害,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和公平正義。
(二)以大數據監督模型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涉金融機構的借(冒)名貸款會放大不良貸款風險,危害地方金融安全。檢察機關立足監督職能,研發應用借(冒)名貸款類案監督模型,通過比對碰撞金融機構貸款業務數據、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類案數據與模型預警庫信息,監督糾正金融借款領域借(冒)名貸款案件,助力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安定。
(三)堅持依法一體履職、綜合監督,發揮監督合力。實踐中,借(冒)名貸款易引發違法犯罪及社會安全穩定問題,多數案件在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上呈現刑事、民事、行政多方面、多層次交織的特點。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注重與刑事檢察部門在數據共享、線索移送等方面積極銜接,實現懲戒金融領域違法犯罪與監督糾正錯誤裁判雙向整合、協力推進。
案例四
任某某等人訴某縣自然資源局、
某縣人民政府不履行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失地農民 征收補償安置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湖南省益陽市某縣國土資源局與任某某等4人分別簽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任某某等4人均選擇留地安置方式。同年12月,縣城市規劃區村(居)民安置領導小組為了提升城市建設水平,防止城中村新增問題,印發紅頭文件,規定取消該縣留地安置方式,一律實行安置房或貨幣補償安置。相關安置協議遂未繼續履行。任某某等4人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縣自然資源局、縣政府履行約定的安置義務,并責令當地村組協助落實。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縣自然資源局是征收補償實施單位,縣人民政府并非適格被告。因當地拆遷補償政策調整,留地安置已經無法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補救措施,遂判決責令縣自然資源局重新作出補償安置決定,駁回任某某等4人的其余訴訟請求、駁回任某某等4人對縣人民政府的起訴。任某某等人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法院二審判決認為,縣城市規劃區村(居)民安置領導小組印發的文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應當遵照執行,縣自然資源局單方變更協議屬于行使行政優益權的情形,行為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案涉變更、解除協議的行為合法的,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遂分別判決駁回了任某某等4人的訴訟請求。任某某等4人仍不服,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益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任某某等4人案,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行為雖然合法,但給任某某等人造成損失的,應判決予以補償,法院生效判決未要求行政機關采取補償措施而徑直駁回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遂向湖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湖南省檢察院向湖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湖南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為,在行政協議無法履行時,行政機關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所適用的法律系針對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變更或解除行為,而本案原告的要求是繼續履行,故二審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任某某案改判為基礎,推動縣政府、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與另外3人多次會商,于2024年6月達成和解協議,并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根據法院生效判決、前述和解協議約定,某縣自然資源局、征地拆遷事務中心按“一戶一基”原則將任某某等4人就近安置在某集中安置區。
【典型意義】
失地農民合法權益保護是重要民生問題。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應當推動有關部門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切實保護好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在與被征地農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行政機關應當誠實守信地履行其簽訂的行政協議,若確因重大政策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而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的,對不能繼續履約而給協議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補償或采取補救措施等,對失地農民就近妥善安置,做到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
案例五
檢察機關督促履行預制菜食品安全
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 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 行政公益訴訟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隨著預制菜產業迅猛發展,近年來消費者對于社區團購食品、網絡銷售預制菜食品安全問題愈發關切和憂慮。廣東省珠海市部分經營者在外賣平臺標示“現炒”“現做”,宣傳菜品為現場制作,實際卻使用“即熱型”成品預制菜加熱后出餐配送,使用預制菜料理包按現制菜品出售,未告知消費者;部分社區團購在運輸配送需冷凍貯存的預制菜產品時未按要求使用冷鏈運輸設備、解凍后重新冷凍,致使運輸及自提點貯存溫度不達標,存在腐壞變質等食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4年2月,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開展預制菜專項監督活動。針對預制菜食品安全線索發現難的問題,采集網絡餐飲平臺商家信息、用戶評價數據,調取相關預制菜生產企業和商戶經營許可信息、消協相關食品投訴舉報情況,通過設置“現炒”“月銷量”“出餐時間”等關鍵詞進行數據碰撞,利用大數據篩出待核查線索,再采取實地采買、蹲點調查、走訪約談等方式展開初步調查。
2024年3月15日,斗門區人民檢察院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經對預制菜生產端、運輸端、餐飲端全產業鏈調查發現,抽檢的14批預制菜產品中普遍添加防腐劑,2批樣品檢出二氧化硫、增塑劑殘留超標;某社區團購平臺冷鏈運輸不規范,將需冷藏、冷凍的預制菜品常溫貯存,3家團購自提點預制菜品解凍后重復冷凍,存在腐壞變質風險;5家餐飲服務經營者使用預制菜未告知消費者,2家餐飲經營者使用“即熱型”預制菜料理包代替現炒菜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2024年3月27日,為了解決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合規運輸貯存、如何平衡消費者知情權與企業經營發展等辦案難點問題,斗門區人民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相關行政機關、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志愿者、餐飲行業代表以及專家學者等參與,為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和產業發展凝聚保護合力。2024年3月29日,斗門區人民檢察院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對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約談網絡外賣平臺,大力推廣餐飲環節明示預制菜使用情況,嚴格規范預制菜運輸和貯存,完善預制菜產業標準體系建設。同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依托與區人大建立的公益保護聯動工作機制,推動預制菜檢察建議銜接轉化為區人大代表建議,強化監督協同。
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針對料理包食品添加劑超標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開展抽檢112批次,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42份,立案查處5宗,罰款10萬余元;針對虛假宣傳、貯存溫度不達標、冷鏈運輸不規范、增塑劑超標等問題,檢查129家次,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6份,立案查處1宗,通報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協查2宗;針對預制菜公示制度配套規定不完善問題,與檢察機關共同推動行業協會制作印發《規范預制菜經營倡議書》400份,并約談外賣平臺,倡導外賣平臺在點餐頁面公示預制菜使用情況,全區120家餐飲服務單位積極響應;嚴格規范冷鏈運輸和標準化體系建設,推動4家企業成為《預制菜冷鏈配送規范》等地方標準參編單位,17家單位參與《預制速凍鱸魚片》等標準制定,入選廣東省預制菜全產業鏈標準化試點。
2024年4月5日,斗門區人民檢察院與相關行政機關、白蕉海鱸預制菜生產企業協作聯動,有力推動《預制菜 海鱸鰭》(T/GBAS 89-2024)等地方特色預制菜質量和食品安全團體標準出臺,首次在預制菜團體標準中明確“不添加防腐劑”等內容,并促推納入大灣區標準,引導預制菜產業高質量發展。
【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辦理涉新業態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件,依托大數據開展監督,聚焦食品安全隱患,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預制菜串聯起一二三產業融合的價值鏈,關系到鄉村振興、法治化營商環境和廣大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檢察機關圍繞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聚焦消費者知情權、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社區團購冷鏈運輸、預制菜產業鏈發展缺乏相應標準等問題,綜合運用大數據篩查線索、公開聽證、檢察建議與人大建議銜接轉化等方式提升監督質效,推動預制菜生產質量優化、運輸貯存規范、餐飲服務保障知情權的“三端”全鏈條公益保護,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檢察機關通過辦案推動預制菜團體標準制定,回應消費者對防腐劑的憂慮,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預制菜產業是關系居民飲食健康的重要產業,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訴源治理與標準指引,檢察機關堅持上下一體化履職,立足本地實際,找準互聯網新業態和社區團購預制菜食品安全隱患切入點,倡導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外賣平臺公示預制菜使用情況,深化標準化體系建設,與行政機關、預制菜企業聯動召開預制菜團體標準推進會,凝聚預制菜高質量發展保護合力,推動六項地方特色菜肴預制菜團體標準出臺,并首次在預制菜團體標準引入“不添加防腐劑”內容,以高質量行業發展守護群眾高標準食品安全。
案例六
檢察機關督促落實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案
【關鍵詞】
平等就業 犯罪記錄封存 類案監督 檢察建議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余某某(男,時年16歲)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大學畢業后,余某某因擔心受犯罪經歷影響,長期從事臨時性工作。但從2023年下半年開始,余某某求職屢次被拒。2024年4月,余某某嘗試注冊某外賣軟件騎手,但該軟件提示不符合平臺服務規定,無法注冊。余某某懷疑可能由于自己犯罪記錄未封存導致就業困難,遂向原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尋求幫助,但問題均未獲得解決。2024年6月17日,余某某向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請求檢察機關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其所涉刑事案件中落實情況開展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核實。接到余某某法律監督申請后,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余某某確曾因犯搶劫罪被本院提起公訴,被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條規定,應當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余某某求職屢遭拒絕,很可能與犯罪記錄未妥善封存有關,檢察機關應當調查核實。隨后,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核實有關情況,要求協助核實是否已對余某某的犯罪記錄進行了封存,同時核實是否存在違規泄露、違規查詢問題。
制發檢察建議。經核實,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平臺、全國違法人員信息庫中均無余某某犯罪記錄有關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均對余某某犯罪記錄依規予以封存。但公安機關在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中存在個別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要求為余某某依法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并對既往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情況進行全面排查,規范封存、查詢和證明出具流程。同時,區檢察院認為本案問題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遂向市院報告。同年7月5日,公安機關書面回復,已為余某某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針對檢察建議提出的問題,開展了全面摸排,未發現其它違規泄露問題。
推動系統治理。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封存情況專項摸排,重點對2012年12月31日前辦結的案件進行核查,監督公安、法院依法封存“應封未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4件、撤銷已公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文書4份,并根據此次摸排經驗,構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為統一理念,規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流程,陜西省檢察院組織開展公檢法同堂培訓,合力提升執法司法人員的犯罪記錄封存意識與能力。檢察機關還協同團委、民政等部門,對包括余某某在內的數名“應封未封”影響就業的未成年人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并聯系市場監管等部門為其拓展就業渠道。目前,上述人員均已順利就業。
【典型意義】
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一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在于,通過記錄封存和限制查詢范圍,最大限度減少輕罪前科信息的擴散,幫助未成年人去除“標簽化”,順利入學、就業、重新回歸社會。但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時有發生,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視,嚴重影響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申請人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泄露,導致在入學、就業過程中遭受差別對待,向檢察機關提出核實犯罪記錄是否妥善封存的監督申請,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對刑事訴訟各環節是否妥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調查核實,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確保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妥善封存。同時,注重延伸辦案效果,協同多部門和社會力量加強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等指導教育。
案例七
曹某甲國家司法救助銜接社會救助案
【關鍵詞】
國家司法救助 銜接社會救助 檢察長包案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曹某甲,男,1948年10月出生,系李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受害人曹某乙的父親,民事執行監督案件申請人。
2020年7月15日,山東某某公司辦公室主任杜某某將該公司所屬洗煤廠部分建設工程承包給李某某,李某某雇傭曹某乙進行施工作業。在施工過程中,胡某某現場指揮要求曹某乙站在吊車鉤子上高空作業,因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曹某乙高空墜落死亡。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杜某某、胡某某另案處理。
2020年8月,曹某乙的父親曹某甲、兒子曹某丙、女兒曹某丁以山東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為民事案件被告,向單縣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之訴。2020年12月31日,單縣人民法院判決山東某某公司賠償三名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李某某賠償三名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5萬余元,胡某某對該賠償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李某某、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判決生效后,山東某某公司、李某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21年5月18日,曹某甲向單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11月8日,單縣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2024年1月2日,曹某甲到單縣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信訪,反映自己贏了官司卻拿不到應得的賠償款,導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難,請求單縣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審查辦理。單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受理該案,分管副檢察長主動包案辦理,組織開展案情研判。針對當事人曹某甲反映其家庭生活困難的情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調查核實程序,多次前往曹某甲居住地走訪,組織派出所民警、鄉鎮干部、村委人員現場座談,全面了解曹某甲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生活狀況等。查明:案發前,曹某乙系家庭主要勞動力;案發后,其妻子改嫁,家中兩個未成年子女隨曹某乙的父親曹某甲共同生活;曹某甲及其妻子均已年逾七旬,其中曹某甲本人因患腦瘤于2010年做過手術,曹某甲的妻子患有慢性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山東某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宣告破產,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李某某、胡某某均無賠償能力,民事判決至今未獲實際履行。單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曹某甲符合司法救助條件,考慮其年老多病、行動不便、文化程度低,承辦檢察官主動前往曹某甲家中聽取意見,幫助其完成司法救助申請,并及時向曹某甲發放司法救助金。與此同時,民事檢察部門依法啟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程序,積極開展調查核實。2024年3月21日,單縣人民檢察院向單縣人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并對建議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單縣人民法院全部采納檢察建議,切實在執行工作中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查控力度。
銜接社會救助。為幫助曹某甲家庭擺脫今后生活面臨的困境,單縣人民檢察院會同縣民政、教育、所在地鎮政府等多家單位召開“圓桌會議”,共同研究制定針對性幫扶措施:一是做好政策兜底保障,根據曹某甲及妻子均年老多病、基本無勞動能力的現狀,協調縣民政局、當地鎮政府為二人申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落實教育幫扶措施,聯合教育部門協調曹某甲孫子、孫女所在學校,減免二人教育費用,由學校指定心理輔導老師重點關注姐弟倆的學習及心理狀態,以確保他們身心健康成長;三是落實醫療保障政策,會同縣醫療保障局為曹某甲及妻子辦理居民醫保門診慢特病優惠卡,緩解其家庭就醫壓力;四是開展農業技術服務,協調縣農業農村局、畜牧局,對曹某甲給予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和幫扶,為其提供三只幼小青山羊,并教授養殖技術,變“輸血”為“造血”,以確保其家庭收入持續穩定。
案件辦結后,單縣人民檢察院對曹某甲進行回訪慰問,了解各項救助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和家庭生活近況。曹某甲家庭生活漸趨平穩,心理狀況大為改觀,本人表示相信司法機關公平公正的處理,對檢察機關給予的救助幫扶表示由衷感謝。
【典型意義】
(一)司法救助體現司法溫情。持續做好人民群眾可感受、能體驗、得實惠的司法救助,是檢護民生的重要內容。對于進入檢察辦案環節,因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家庭,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為民司法的情懷,依照規定及時予以司法救助,幫助當事人家庭及早擺脫生活困境,以“檢察溫度”提升“法治力度”,以實際行動守護民生民利,更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精準監督強化民生保障。檢察機關應當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綜合運用“領導包案+民事監督”等多種措施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保障民事審判活動依法進行,保障民事裁判適用法律公正合法,有力保障監督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檢察監督精準發力,提升辦案民生保障質效。
(三)綜合幫扶彰顯擔當作為。檢察機關應當堅持與民同行加強司法救助銜接社會救助,以履職“我管”促依法“都管”。對于實施司法救助后當事人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搭建“民生橋梁”,凝聚聯動合力,對當事人進行綜合幫扶,更好解決當事人急難愁盼,讓人民群眾有實實在在獲得感,切實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質效,實現辦案效果最大化,彰顯檢察機關在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擔當作為。
案例八
陳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冊商標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
注冊商標標識案
【關鍵詞】
假冒注冊商標罪 食品安全 全鏈條打擊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某某集團公司系“某某”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2018年,陳某甲在未經某某集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租賃的河北省懷來縣沙城鎮一處民房內灌裝假冒的某某豆奶粉,并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在周邊多個省份進行兜售。為掩飾其假冒某某豆奶粉的事實,陳某甲在2021年下半年有意取得某某集團公司半年期限的經銷代理權限。經查,僅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陳某甲向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等人銷售假冒某某豆奶粉3300余箱,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7.1萬元。現場扣押已經加工完成的假冒某某豆奶粉523箱,價值人民幣8萬余元。另查明,楊某某向陳某甲銷售帶有“某某”注冊商標的包裝袋及紙箱11萬余個;竇某某、陳某乙為陳某甲制造溯源二維碼9.7萬個。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提出偵查意見建議。2022年5月9日,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接到某某集團公司報案后,對本案立案偵查。2022年9月24日,該局將案件移交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以下簡稱銅山區公安局)辦理。經公安機關商請,徐州市、睢寧縣兩級檢察機關通過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建議公安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偵查工作:一是對扣押的假冒某某豆奶粉進行質量檢測,查清涉案產品質量。二是通過梳理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甲的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實現對商標標識制造商、侵權產品生產商、銷售商的全鏈條打擊。三是針對陳某甲2021年取得某某集團公司經銷代理權限后真假混賣的情形,結合產品銷售渠道及銷售價格進行甄別,扣除銷售的正品數量,從而準確認定涉案金額。四是及時對掃描二維碼后出現的驗證信息進行提取,以完整、有效固定電子數據。
審查起訴。2023年1月31日,銅山區公安局以陳某甲、竇某某、陳某乙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睢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睢寧縣檢察院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經檢測,涉案假冒豆奶粉的維生素D含量和鈣含量與標識不符,但豆奶粉中蛋白質、水分、菌落總數等核心指標均符合國家關于豆奶粉的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故陳某甲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當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準確認定罪名。關于竇某某、陳某乙提供溯源二維碼的行為,經審查,掃描溯源二維碼后跳轉的驗證頁面顯示“某某”商標標識,溯源二維碼主要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且竇某某、陳某乙二人與陳某甲不存在事前、事中通謀,遂依法將該二人的罪名變更為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三是寬嚴相濟,分層分類處理。通過釋法說理促成全部被告人認罪認罰,考慮涉案豆奶粉系在小作坊中生產灌裝,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應依法嚴厲打擊,遂對在案7名被告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訴。同時,充分考慮其具體行為作用、獲利金額、社會危害性等情節,建議對制假源頭主犯依法嚴懲并適用實刑,對認罪悔罪態度好、涉案金額較小的涉案人員依法從寬處理。
指控與證明犯罪。2023年2月28日,睢寧縣檢察院以陳某甲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楊某某、竇某某、陳某乙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銅山區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6月28日,銅山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均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楊某某、竇某某、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緩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七千元至一萬元不等。
綜合履職。檢察機關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代理經銷商知假售假等問題深入剖析原因,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機關,建立食品安全領域聯動配合協作機制,將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違法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向企業發出風險提示函,建議加強對代理經銷商的監管,推動形成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合力。通過線上宣傳、線下宣講等方式,加強普法宣傳,以案釋法,讓公眾及時了解最新造假手段,提升消費者鑒別真偽的能力。
【典型意義】
(一)深挖徹查上下游關聯犯罪,實現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辦理涉食品等民生領域假冒注冊商標案件,應牢固樹立全鏈條打擊意識,注重深挖上下游犯罪線索,根據各環節涉案人員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層分類處理。對于上游非法制造并提供商標標識的人員,未在事前、事中與制假人員形成通謀的,可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對于利用代理經銷身份便利實施制假售假、真假混賣的,應當結合銷售途徑、銷售價格等證據進行甄別,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二)強化綜合履職,筑牢民生保護防火墻。涉食品領域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檢察機關應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理念,統籌運用刑事追責、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行刑銜接等多種方式,確保案件辦理質效,更好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辦案中應注重強化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通過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方式,多措并舉推動形成打擊涉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合力。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經營管理漏洞,依法向企業制發風險提示函,推動行業治理。
編輯:張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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