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鐵路列車上演令人心碎一幕。旅客葉某將行李箱違規放置在貼有"連接部位 勿放行李"的隔斷處,列車啟動時行李箱墜落,直接擊中孕晚期的張女士腹部。這場飛來橫禍直接導致胎兒早產夭折。
從法律層面來看,主要涉及兩個責任主體:行李箱主人和鐵路局。
首先,鐵路公司是否有責任?什么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呢?
鐵路局作為承運人,與張女士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有義務保障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這個案件中如果鐵路公司沒有事先進行安全告知,鐵路方需承擔賠償責任。這次箱包是在行駛過程中掉落,如果在鐵路公司沒有及時檢查旅客行李擺放是否安全,沒有對旅客進行有效的安全提示,就說明鐵路方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旅客被行李砸傷,存在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能證明旅客傷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比如旅客本身有嚴重疾病且因疾病發作導致行為失控碰到行李致其掉落砸傷自己;或者旅客故意、重大過失導致,鐵路公司則可能不承擔責任。
那么,箱包主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如果箱包主人存在未按規定放置行李、行李超重等違規行為,導致行李掉落砸傷乘客,就應當承擔責任。比如此次事件中旅客先將行李箱放置在貼有“連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標識字樣的行李架隔斷處,存在明顯過錯,這種情況下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箱包主人對行李箱的放置進行了積極協助和配合,行李箱掉落系車輛晃動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那么該旅客責任較小甚至沒有責任。
而關于箱包主人是否構成犯罪,需重點考量因果關系、預見可能性。在因果關系上,醫學鑒定需確認早產直接由撞擊引發;預見可能性方面,普通人通常可能不會預見到行李墜落會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但本案中行李箱主人違規放置行李,增加了危險發生的概率,應能預見到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 2019 年北京西站類似案件,法院認定加害人不存在 “應當預見死亡后果” 的認知,但本案結合詳細的醫學鑒定結果、案件細節和證據等綜合判斷。
乘客如何進行維權呢?
乘客可依據客運合同關系向鐵路公司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也可基于侵權關系向箱包主人主張侵權責任,要求賠償;還可同時向兩者主張責任。可先與責任方協商賠償,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相關鐵路監管部門投訴等。此前劉某乘坐高鐵被行李箱砸傷一案中,劉某將鐵路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鐵路公司賠償劉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原因是劉女士受傷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過錯造成。還有李某被王某掉落的雙肩包砸傷后起訴至定州法院,最終經調解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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