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壇 回 顧
勵新唯實,篤行致遠
朝前爭先,續寫新程
2024年,法治中國,步履鏗鏘;2025年,時代答卷,已然鋪展。過去的五期“金穗法官論壇”,我們以勵新之志、唯實之風、篤行之力、爭先之姿,致遠之心,寫就了工作當中的點點滴滴,讓每場論壇都在務實的氛圍里,筑牢了公平與正義的底線。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近日,第六期“金穗法官論壇”開講,我們以新程之愿,錨定全面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懷揣著對未來的憧憬,以拼搏的姿態踏上新的征程。
本期論壇由院黨組書記、院長鄧懷蘭主持,員額法官、法官助理等二十余人參與研討。論壇現場,與會法官和助理充分展示所學法理,分享司法實踐經驗,對基層法院較為少見的涉外司法案件疑難問題進行了擴展學習。
法治,是人類文明的共同追求,是社會進步的永恒主題。在全球化深入發展的今天,法治不僅是國家治理的基石,更是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橋梁。以國際眼光審視法治,以博大胸懷踐行法治,中國正以自信的姿態,為世界法治文明貢獻智慧與力量。大家在分享中延展,于案例中突破,共同打造了一場思辯的盛宴。
話 題 研 討
本期論壇由瓦寨人民法庭承辦。切入點是一起因海外務工造成人身損害,請求損害賠償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胡慎紅法官就案件中的司法實務和涉外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介紹并闡述了自己的見解。法官助理楊木蘭、高長福也對其中的爭議焦點進行了分析并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自由發言環節,與會人員就以下焦點問題展開研討:
一是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
討論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界定標準、如何通過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等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二是涉外民事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涉外民事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關系以外的訴訟,如果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除前款規定外,涉外民事糾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其他適當聯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是用工主體如何確定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接受勞務者依約向提供勞務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一種觀點認為:從工作內容上看,被告是管理者,負責工作安排、工作量確定,工資也是由被告發。從每月的收入情況來看,原告與被告的收入懸殊較大,原被告形成勞務關系具有高度蓋然性,并不排除被告承包了該勞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從權利上看,被告不能決定原告工作場地、時間等內容。從義務上看,被告不是實際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其代發工資行為具有合理性。同時,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對其勞動成果有控制權。
四是提供勞務者受害是否與其從事的工作有因果關系
原告長期從事相關行業,且無證據證明其損害與其工作有直接聯系,作為接受勞務的個人,不宜按照用工單位的標準來承擔責任。
案 例 學 習 總 結
黨的十八大以來,伴隨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持續推進,對外經濟交往進一步深入,基層法院處理涉外案件的機會也會越來越多。貫徹落實最高院關于“培養和儲備一批既有大局觀念又有國際視野,既通曉國內法律又熟悉國際法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優秀涉外審判人才。”要求時不我待。本期“金穗法官論壇”所討論的案件雖然以調解方式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但是其案件涉及到涉外法律適用、管轄權等問題,各種司法實務問題層出。對于較少接觸涉外案件的法官和助理們是一個加強學習的良好機會,擴展了對陌生知識領域的掌握,與會人員的法律思維上升到司法主權問題,愛國情懷也落實到了每一個司法案件中。
來源:瓦寨人民法庭
編輯:楊方梅
初審:胡慎紅
二審:李天林
三審:楊 勇
簽發:鄧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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