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因生活所需欲購置車輛
怎奈囊中羞澀一直沒買
某日他得知小王有輛車便宜賣
就是各種原因無法過戶
這車,他買還是不買?
小李在朋友處偶然得知小王有意出售一輛車,這輛車九成新,行駛了不到三千公里。小王稱車輛是從生意伙伴處抵賬得來,因急需用錢所以低價出售,但登記車主是外地人聯絡不便,無法配合辦理過戶。小李雖心有顧慮,但在小王的勸說下,未能抵擋住車新價低的誘惑,最終付款購車。
誰知幾天后,一個自稱小孟的人給小李打來電話,稱是小李購買車輛的所有人,要求其返還車輛。可小李認為其支付了購車款,就取得了車輛所有權,且小孟口說無憑,便拒絕了小孟的要求。小孟遂向寧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返還車輛。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明知案涉車輛無法過戶,仍然從他人處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金額購買案涉車輛,清晰知曉雙方交易存在風險,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孟某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發票等材料可以證明其系案涉車輛所有人。李某相對于孟某而言系無權占有人,孟某有權要求李某返還車輛。最終依法判決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孟某返還車輛及鑰匙。
而李某與王某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可另行主張權利。
二手車因價格優惠往往受到大眾歡迎,但也存在著一些來源不明、權屬登記復雜的低價車。部分消費者在購買機動車時存在僥幸心理,想以遠低于市場價值的金額購買車輛,從非正規渠道購買來源不明、手續不全的機動車雖然可以使用,但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當原車主出現并主張權利時,對買受人來講會存在歸還車輛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在此提示,在購買二手機動車時,不僅要仔細甄別車輛的外觀和配置情況,還要審查的車輛權屬登記信息,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購買手續不齊全的低價車輛,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來源:寧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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