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來和大家聊聊再審那些事兒。一般情況下,再審檢察建議是由生效判決法院同級別的檢察院向生效法院提出的。看過我之前文章的朋友都知道,再審檢察建議屬于軟監督,生效法院收到同級檢察院的再審建議后,是有權決定不接受、不進行再審的。雖說這種情況不常見,但萬一真碰上了,我們該怎么辦呢?
這就得看看《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 86 條的規定了。對人民法院已經采納再審檢察建議進行再審的案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簡單來說,要是檢察院提了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并且再審了,那目的就達到了,一般檢察院就不能再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不過,凡事都有例外,要是再審判決明顯錯誤,檢察院還是可以決定對該裁判向上級檢察院提起抗訴。
回到我們最開始的問題,如果同級法院對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不管不顧,拒絕啟動再審程序,這時候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目的就沒實現。這種情況下,同級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也就是說,提請抗訴的決定權還在同級檢察院手里。
所以,要是遇到同級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置之不理的情況,我們得和同級檢察院多溝通。大家都知道,申請再審的機會來之不易,一定要倍加珍惜,積極爭取。要是你有過類似經歷,或者對這方面有疑問,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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