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妹說法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后果,為保障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現代社會財富不斷積累,同時伴隨著離婚率的持續走高,在很多家庭當中,夫妻雙方離婚或者出現重大分歧的時候,財產問題成為重要的制約因素,甚至有夫妻雙方認為對方出于不正當目的轉移財產。對于這個問題,秦小妹帶大家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件紀實
王女士和于先生結婚多年,于先生事業有成,王女士生活優渥,二人內外分工,王女士生活得十分幸福,也很少過問于先生在外的工作。美中不足的是于先生工作繁忙,由于工作性質的原因需經常出差,甚至有時出差長達半年才回家一次。于先生在經濟上從來沒有虧待過王女士,王女士十分善良和單純,從未對于先生有過懷疑。直到有一天,王女士在街上遇到了自家的寶馬車,開車的女士十分年輕漂亮。經過多方查問才得知,那位女士就是于先生在外的所謂“女朋友”陳女士,很多時間于先生說在外出差,實際上都是和陳女士同居。王女士得知這一消息感到十分震驚,也不知該如何處理。
于先生事業有成,收入頗豐。王女士相夫教子,沒有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于先生認為所有的財富都是他的功勞,而王女士沒有支配和過問的權利,在外贈與第三者是自己一人就可以決定的。他甚至認為夫妻雙方就沒有“共同財產”,錢都是自己賺的!王女士聽到于先生這樣的說法非常傷心,也十分委屈。她說如果沒有這些年自己把家管得井井有條,他哪有這么好的機會去爭取事業上的成就,現在說財產都是他自己的,簡直是過河拆橋。
經過短暫的無措之后,王女士決定求助于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于先生對第三者陳女士的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要求第三者陳女士返還接受贈與的財產。人民法院判決第三者陳女士返還接受于先生贈與的財產。陳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首先,于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我國民法典之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夫妻雙方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于先生的認識和做法都是明顯錯誤的,他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和于先生一樣,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發現于先生違背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時候,王女士可以主張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要求第三者返還于先生贈與的財產,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比如當贈與的財產有人身定制屬性,是按照第三者的尺寸定制的鉆戒等,這樣的情況下,返還給王女士,她不僅沒法使用,還是一種新的情感傷害,就可以要求第三者折價補償。
除了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外,王女士還可以要求和于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于先生的行為對王女士的權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很多妻子在遇到此情況的時候都會感到難以接受,選擇直接離婚。但離婚牽涉諸多問題,如果因子女撫養問題或其他原因雙方決定繼續共同生活,王女士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樣一來,如果對方再有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王女士至少可以保障夫妻共同財產當中屬于自己的份額不受損害。在分割過程中,因為于先生有違背忠實義務,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王女士財產權益的行為,王女士還可以要求于先生作為過錯方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期說法嘉賓:崔佳,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西安灞橋區法院特約調解員,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校外實習實踐導師,陜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協會會員,陜西省婦聯“八五”普法講師團成員,參與編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案件裁判要旨總梳理》《繼承案件裁判要旨總梳理》等相關法律書籍。
崔佳,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陜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協會會員,陜西省婦聯“八五”普法講師團成員,參與編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案件裁判要旨總梳理》《繼承案件裁判要旨總梳理》等相關法律書籍。
來 源:秦女子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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