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明確從2025年3月1日起
上調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
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將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目前,廣東在月最低工資標準方面,保持四類標準,其中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為250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520元/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23.7元/小時。
二類標準調整為208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8元/小時。
三類標準調整為18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
四類標準調整為175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0個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4元/小時。
《通知》明確,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法定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通知》規定,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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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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