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懸掛號牌、逾期未檢驗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死者家屬要求車輛登記人、使用人、車輛的所有轉讓人、受讓人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法院應否支持?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4日20時18分許,張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未懸掛號牌、逾期未檢驗的重型自卸貨車超速行駛,與醉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康某相撞,康某當場死亡,張某棄車逃離現場。交通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康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審查,該貨車登記車主為某運輸公司,車輛檢驗有效期為2019年8月,保險終止日期為2019年7月。2021年7月,吳某將該車輛轉讓給王某、劉某。2021年11月,王某將該車輛轉讓給張某父親,后張某父親將該車輛交由張某使用。
交通事故發生后,康某家屬訴至法院,主張由上述張某、張某父親及車輛轉讓人、受讓人等6人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05496.2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承擔案涉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應按照責任比例對康某家屬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某駕駛的該車輛已過檢驗期、保險期兩年有余,張某父親作為實際所有人將禁止行駛的車輛交由張某使用,應對張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在案涉車輛成為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之前已經將該車轉讓給他人,吳某、王某、劉某在購買該車輛時,檢驗期、保險期均已超期,屬于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車輛登記人、使用人、車輛的所有轉讓人、受讓人共6名被告連帶賠償康某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74萬余元。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因租賃、借用等情形,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較為常見。購買二手甚至多手轉讓車輛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出現上述情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該找誰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具體的過錯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因使用人為直接侵權人,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但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做到基本的審查和注意義務,確認車輛是否存在缺陷、使用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是否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等,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責任承擔雖以危險責任控制為原則。但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駛條件,客觀上給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極大隱患,此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轉讓人、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指導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 源:通許法院
供 稿:劉 欣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