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共同違紀是指黨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實施的違紀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共同違紀的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對黨員共同違紀行為的處理作出規定,在于分清違紀成員的責任,準確作出處分決定。
一般共同違紀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對一般共同違紀的處理,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由此可知,共同違紀的主體必須是兩名以上黨員,且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違紀行為,形成一個實施違紀活動的整體。本款規定的“為首者”,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按照錯責罰相當的原則,應當對其從重處分。
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處理,即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這一規定,體現了區別不同情況、恰當給予處理的原則,突出了對共同違紀的處理重點。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條例》將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按照“個人所得數額”調整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還規定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這一數額認定規則,與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犯罪數額通常以行為人實際參與數額計算的做法,實現了貫通。
教唆違紀的處理
教唆違紀的處理,即對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施違紀的故意,即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會引起被教唆人產生違紀故意和行為,并希望被教唆人實施違紀,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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