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恒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寶股份,代碼:002104)證券虛假陳述案持續推進中,原告代理律師之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離本案索賠時效屆滿可能只剩六個月,受損股民仍可起訴。
案情回溯,2023年12月15日,恒寶股份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證監會查明,恒寶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恒寶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蘇恒寶智能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合稱恒寶公司)自2016年12月起從事隋田力主導的專網通信業務,即“特種通信物聯網業務”,共執行了21個批次,涉及3家客戶和8家供應商。專網通信業務的供應商和客戶、采購和銷售合同的內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員安排和控制的。恒寶公司不參與貨物運輸過程,在產品交付前后不承擔風險。
前述專網通信業務的核心是合同、單據和資金的流轉,實質是以貿易業務為掩飾的資金融通業務,提供融資獲取固定收益。該業務不具備商品購銷業務的商業實質,不應當對該項業務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恒寶股份在未充分評估和審慎了解專網通信業務實質的情況下,即將該業務按照銷售和采購合同發生金額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導致恒寶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16,066.97萬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11.74%。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74,281.73萬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43.95%。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39,939.50萬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 26.01%。2020 年虛增營業收入5,959.03萬元,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5.66%。
根據證券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
“此前我們已代理部分投資者向法院提交材料。”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2日期間買入恒寶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9月2日收盤時仍持有股票的虧損股民,可以索賠。能否獲賠、賠償多少以法院認定為準。
投資者索賠登記需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2018年4月1日至今)、聯系方式等。
(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員,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成效顯著。其中,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案入選201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等虛假陳述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資者訴輝豐股份虛假陳述案系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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