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是生活中的常見糾紛,其中交警部門對責任的認定和劃分關系著雙方當事人的切實利益,但若是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事故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在此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認定及責任劃分又當如何裁判呢?近日,安陸市人民法院煙店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充滿爭議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撞人者變救人者?雙方各執一詞
2024年3月29日早上,陳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將行人甘某撞倒,隨后,陳某將甘某送至醫院治療并支付醫療費,經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因事故發生時雙方未報警,車輛又被移動,現場沒有監控,也無目擊證人,事后交警部門無法查明事故成因及責任。后雙方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被告陳某辯稱:自己是一名鄉村醫生,當天上班路過時發現甘某坐在路邊,于是上前詢問,對方說是腳崴了,讓他趕緊電話通知家人,并出于好心一起將甘某送到醫院,因其家人陪同救治,自己便幫忙辦理入院手續并墊付醫療費,沒想到卻賴在自己身上了。
對于被告的陳述,原告甘某則氣憤地表示:自己在前面靠邊走得好好的,是陳某騎車從后面過來將我撞倒。事故發生后,他說愿意承擔醫療費,沒必要報警,并叫車將我送到醫院治療,還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當時考慮到都是同鄉,不想將事情鬧大,所以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后來因為傷情較重需要轉院治療,結果他現在翻臉不認賬了!
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互指對方撒謊,無法印證,交通事故案件陷入“羅生門”。
法槌敲響時
案件事實認定決定著案件的后續走向和處理結論。面對雙方的各執一詞,法官從雙方的陳述以及相關的間接證據中提取關鍵線索,真相逐漸在抽絲剝繭中還原。
首先,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前方安裝了透明塑料膜雨棚,且塑料膜雨棚變色發灰,駕駛人視線受到一定影響。
其次,提交的醫療機構診斷書和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甘某所受傷系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從醫學常識來說,能造成粉碎性骨折的原因通常是劇烈外力撞擊、間接暴力、自身疾病引起的,醫院診斷證明排除了甘某自身疾病導致骨折斷。
再者,陳某將甘某送至醫院并墊付了部分藥費,第二天陳某又向甘某家屬轉款5000元,同時支付了轉院所需的車輛費用,對此陳某的理由是花錢買安心,免得糾纏。陳某對于事實的陳述前后矛盾,細節處不能自圓其說。
綜合全案證據、查明的事實,以及雙方未及時報警導致事故原因和事故現場無法查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劃分的過錯程度,最終判決陳某對甘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有部分當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選擇“私了”,沒有報警處理,這樣給后期的維權和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困難。法官在此提醒,希望民眾以本案為鑒,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當事人應該第一時間報警,由交警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并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為以后的維權固定證據,即使雙方“私了”,也應當在執勤人員的見證下進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來源:安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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