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7月,小陳與重慶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南岸區某游泳館擔任救生員一職。2023年年底,小陳簽署了《救生員安全責任書》,明確規定救生員在值班時間內不準脫崗、串崗,并規定一年內累計兩次及以上違反規范的行為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024年3月29日和4月2日,小陳因兩次在值崗期間擅自離崗上廁所,分別被公司抓拍并通報批評。盡管如此,小陳仍然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發生的,不應該被解雇。最終,公司于4月3日向小陳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小陳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法院觀點】
本案中,公司以小陳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最為嚴重的處罰,用人單位應本著謹慎的態度,對勞動者是否實施了違紀行為,行為的程度、后果和過錯,是否達到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標準以及適用規章制度是否合理等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定。
小陳作為專業救生員,基于其崗位的特殊性,不僅應當具備專業急救能力,更應當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嚴守工作紀律,確保泳客安全。雖然小陳離崗原因是上廁所這一身體基本需求,公司應給予適當的寬容,但根據庭審中雙方陳述,責任書中的報備即為在工作群中說一聲,以便主管安排替補救生員就位,流程并不復雜,這與小陳上廁所的生理需求并不沖突。
小陳作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離崗不僅會導致其負責水域內的安全監管出現空白,給泳客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甚至可能會引發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為公司帶來極大的法律及運營風險。因此,公司認定其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并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合情合法。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現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在工作中,應該在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遵守好公司規章制度,與用人單位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應做到合理規范,公開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的情形下,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結語】
本案提醒廣大勞動者,雖然個人的基本需求應當得到尊重,但在特殊崗位上,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確保工作安全同樣重要。同時,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也應確保其合理性和透明度,以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
圖為公司向小陳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圖為其他救生員在工作群內報備上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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