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昌錕
晚清珠江港口眾舶云集
中外之間的經貿往來,晚清以前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清中前期,廣州為對外貿易的唯一口岸,廣州的貿易“受我國政府之支配”。乾隆年間,在廣州設置“十三行”,嚴禁十三行之外的貿易。第一次鴉片戰爭后,英國逼迫中國開放更多的通商口岸,并要求在通商口岸自由貿易。中英《南京條約》規定“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由此打破了行商對中外貿易的壟斷,為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19世紀以來,在歐洲興起的商業組織形式——股份制逐漸成熟,在上海、廣州等通商口岸出現大量附股或合股的現象。不過,附股或合股缺乏專門的法律條文約束,導致合股雙方糾紛頻繁,進而引發中外之間的訴訟與交涉。
“一時出銀附股者,合中西人皆踴躍而起”
英商麗如銀行舊影
晚清以降,英、美等國在華設立銀行,以爭奪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的利益。繼英國麗如銀行后,十余家外資銀行在中國先后設立。1876年《煙臺條約》簽訂后,中國內地市場被迫進一步開放。隨著國際貿易的大幅增長,外國在華銀行的金融活動及范圍也隨之擴張。外資銀行的競爭更趨激烈,匯豐銀行發展迅速,麥加利銀行也不斷加強在中國所設分行的影響。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涌現,如此后頗具影響的大東惠通銀行和中華匯理銀行,兩行均力圖擴大在中國的業務,以與匯豐、麥加利等銀行競爭。
外國在華銀行和企業的發展過程中,華商附股的情形較為普遍。匯豐銀行聲稱,“整個商業界以及許多中國商人現在都與本行存在利益關系”,尤其是廣東等地紳商多入股匯豐,以為“世守之業”。匯豐銀行和旗昌、怡和等洋行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資金,在上海形成了中國最早的股票市場。比如旗昌洋行購買輪船的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華商的投資。旗昌的股本額擴大到100萬兩時,華商附股的股本甚至占到一半以上。
為了進一步吸引華資,旗昌把盈利較豐的輪船股票售與華商,并且許諾華商附股后可按成本價使用該洋行的棧房、碼頭等設施,進一步激發了華商附股的積極性。1868年旗昌擴大資本時,華商認購了數量眾多的股份。而歷年附股旗昌洋行的華商名錄中,既有上海、江浙等地的富商,也有隆昌、胡記、昌發、顧豐盛、陳輿昌、王永益、阿啟、阿友、阿潤等商號。華商資本在旗昌上百萬兩的股本中,占到總股本的60%-70%。一些洋行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也吸收了大量華資。1873年,怡和洋行購入北清船隊,將其改組擴充為華海輪船公司。該輪船公司開辦時,額定股本50萬兩,實收32.5萬兩,華商認購的股份占20.3%。雖然與旗昌相比,華商在華海輪船公司的股份占比不高,但也反映了華商附股的趨勢日益明顯。由于外國在華企業受制于資本缺乏,因而能否吸引華商附股,成為影響企業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
19世紀80年代,位于外灘的旗昌洋行
19世紀80年代,越來越多的企業發行股票,外商附股現象也開始出現。上海電氣燈公司于1882年初發行股票,“一時出銀附股者,合中西人皆踴躍而起,惟恐有限公司早為捷足先登者占盡。因而買股不得之人,遂不惜重價以轉購之,而股票于是大漲”。據統計,19世紀存在華商附股的外資企業共62家,涉及航運、保險、銀行、貨棧、房地產、鐵路等多個行業,實收資本達4037.8萬兩。附股或合股對于擴大企業資本和行業規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不過附股過程中合股雙方的糾紛屢有發生,關鍵在于當時中國法律對股東的權責界定缺乏約束。
1889年12月,大東惠通公司在倫敦成立,以中國、日本以及英國的海峽殖民地為經營范圍,主要業務為信托投資。大東惠通公司的發起書聲稱要在中國現有銀行和保險公司活動范圍之外,再為英國資本開辟一個新的盈利場所。大東惠通公司除了在英國本土募集股本,還在上海募集大量華股。《北華捷報》發表評論為其造勢,宣稱大東惠通公司的募股早已為上海的商民翹首以盼。該公司招股采取先付部分股本的方式,即每股票額10英鎊,首次僅收1鎊5先令。因此,額定的資本為200萬鎊,實際募集的股本僅12.5萬鎊。雖然實收股本不到額定股本的兩成,但惠通在初創的一年半里,分配了較為可觀的股息,這也引起華商購買惠通股票的熱情。惠通也善于宣傳,其在《申報》發布的廣告稱將在世界各地設立分行,經營抵押和銀行業務,“所設分行在香港、孟買、格拉、吉打、新加坡、檳榔嶼、長崎、神戶、橫濱、廈門、福州、天津等處,凡各種房產貨物均可向本銀行作押款,并各種銀錢來往”。
然而好景不長,1891年國際銀價的急劇變動,造成惠通股票價格、盈利額和分派利息全面下跌。該年惠通共有17000多鎊的盈利,僅分配8%的利息。且該公司資金是從倫敦以3分利借入,在中國以7分或8分息貸出。這一利差看似頗高,但在倫敦借入的是黃金,在中國貸出的是白銀,利息差額中須有部分資金作為銀價繼續下跌的準備金。此時,股東們對該行披露的經營狀況產生懷疑,并公開質問惠通銀行能否支付中期利息。對于股東的質疑,惠通方面并無回應。
1892年2月29日 ,惠通銀行在第二次股東大會上,批準新發行10萬股普通股,由此普通股股數增加到199875股,每股仍先招收1鎊5先令。不過此時的招股計劃明顯受挫,股東并無續購的熱情。而惠通的股票價格仍在下跌,截至1892年3月,該行股票損失達235.4萬元(約合28.248萬鎊),產生的損失在遠東企業中居第二位。同時,該行聲稱為擴大業務,擬于1893年初計劃在上海加收1鎊的股本,但股東眼見該行效益不佳,并未積極追繳。
1893年9月,惠通發布公告,聲稱要在中國、印度等地振興貿易,計劃分四次擴充股本,要求股東及時繳納剩余股本,甚至表示一次付清每年可以付給五厘利息,并自 9月27日 起,連續在《申報》上刊登啟事,向股東施加壓力:“本銀行議定于西歷十一月一號起,在中國、東洋、印度三處匯銀交易一事,董事已定章程,每股添本二十先令。”此外,惠通意欲通過吸收存款的方式緩解資金壓力,“存本行之銀,每日結賬者,付息二厘”。不過,從《北華捷報》披露的該行年報來看,其負債和虧損在急劇增加。
1894年3月,惠通銀行進行了一次改組,縮小銀行的規模,將額定資本200萬鎊減至180萬鎊,聲稱將業務重心轉移到匯兌上,同時要求此前已付1鎊5先令的股東,仍須付8鎊15先令用于還債。不過普通股股東集體抵制這一要求,拒絕補交剩余股本。
1894年12月,惠通銀行宣告倒閉,英國商部派員清理賬目,并繼續向各國股東索取剩余股本,但法、美、中等國股東均拒絕繳納。一場耗時近十年的商業訴訟案件由此拉開帷幕。
”普通股不值一錢,發起人股卻翻了幾倍“
惠通案并非單純的商業糾紛。在中英兩國政府干預下,圍繞此案的訴訟與交涉歷時近十年,惠通銀行與中、美、法等國股東就合股公司的章程效力、附股的合法性以及審理商業訴訟案件以哪國法律為主這幾個核心問題進行了多番爭論,大致分為以下六個階段:
最初階段,上海道臺與英國駐滬領事交涉,要求惠通不再追繳股本。1893年9月,惠通要求華商股東每股加股銀1鎊,否則既有股份作廢。眾華商無力加股,遂要求上海道臺聶緝椝阻止惠通銀行加收股本。聶緝椝為此照會英國駐上海總領事韓能,希望英國滿足華商股東不再加股和保留股份的要求。韓能稱其在清查惠通銀行賬目后發現,1892年該行扣除各項費用外,尚存銀251090鎊。同時,惠通否認股價跌落是由于本銀短絀,而是因為惠通在中國另做兌換生意。華商股東事前知情,有簽字為據。 10月13日 ,聶緝椝照會韓能稱,按照英國律例,股份不能值價,應行收賬停止分派,或停止加股,力圖挽回票價,保固股本。
對于韓能與惠通的說法,華商股東一一展開辯駁,否認其在股份單上簽字,而稱該單僅為轉售股票時掛號之用,并非議準加股的證據。根據惠通第86條章程規定,議事時股東不能親自出席,可派人參加,但該行要求追加股本,并未通知華商。聶緝椝將華商的辯駁和要求上呈兩江總督劉坤一,劉認為惠通銀行系集股運營,是否愿意加股,應聽從各股東的意見,不能強行攤派。
第二階段,惠通依據該公司章程,先后狀告美國、法國股東,要求追加股本。惠通首先向法國駐上海總領事呂班控告法商肋秘先,要求其追加股本。肋秘先兩次購入惠通股票30股,但其聽聞惠通經營不善,便委托匯豐銀行將其股票全部拋售,不過在拋售股票后,并未辦理過戶手續。惠通以此為由,要求肋秘先加付股銀15鎊。肋秘先認為根據法國商律,股份公司首次招股,須收取股金的1/4以上,而惠通初次所招不及此數。該行續招股本以前,本金虧損殆盡,普通股不值一錢,發起人股卻翻了幾倍,嚴重損害股東利益。肋秘先要求徹查惠通賬目,同時賠償股東損失以及停止索要剩余股本。
惠通在招股之初即引入西方的發起人股制度。發起人股是指企業發起人或贊助人附有優待條款的股份,在收益方面享有特別優厚的權利,因此發起人股與普通股股息分派存在差異,大致1鎊兌換6規元兩。1892至1895年,發起人股的收益率是普通股的12倍,且普通股本身實繳股本近于發起人股實繳股本的1.25倍,因此二者的絕對收益率差距更大。這也成為肋秘先以及其他普通股股東拒絕繳納剩余股本的主要原因。
呂班審理雙方的控詞后,判決肋秘先可不繳納剩余股金,理由在于,惠通銀行初次招收股本僅為1鎊5先令,達不到法國商律所要求的比例;惠通1893年賬略作假,該行所注三款皆系銀元,與盧比匯兌,該賬略規定1銀元兌換3先令,實際僅能兌換2先令3便士。所定1盧比兌換1先令10便士,實際僅能兌換1先令3便士。惠通生意虧本數已達366000鎊,而該行股本僅為278371鎊,虧折遠超股金。惠通對此判決不服,隨后上告至越南西貢法院。越南法院根據法國商律,判決該行不得再向法商股東追索剩余股本。
惠通銀行狀告法籍股東未果,又于1894年7月向美國駐滬總領事佑尼干控告美國人許士卑里,要求追加股本。許士卑里拒絕繳納,其依據有二:其一,惠通注冊時為押借公司,不到一年時間改做銀行及匯兌生意,并未知會股東;其二,惠通作為股份公司,并未披露公司真實賬目和實際運行情況。美國領事在庭審時援引1862年英國下議院制定的貿易公司章程,認為新創公司首要之事便是發布招股節略,公布公司經營業務、招股數量、股價數額以及股本數量,但惠通招股節略并未提到參與中、日以及南洋各銀行保險公司的生意,該公司所領執照不具備開展銀行業務的資格。美國領事最終判決惠通對許士卑里的訴訟不成立。
從惠通狀告法、美兩國股東的過程來看,惠通所持依據仍是該行的招股章程,因其中規定公司具有向股東追索股本的權利。但法國領事依據本國商律,認為惠通初次招股數額不足即違背商律,而賬略造假及經營虧損所造成的后果,不應由股東承擔。美國領事判決的依據則是英國頒布的貿易公司章程,聲稱惠通改變業務,同時未披露真實賬目。可見,法、美兩國領事的判決依據在于本國或英國頒布的商律和貿易章程,而不是惠通的章程,這也是雙方的分歧所在。
”庶保各無向隅,各按本國法律審斷“
浙江北路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舊影
及至第三階段,惠通向英租界會審公廨控告華商何瑞棠、韋步記,要求華商追加股本。1895年3月,英領事強硬要求租界會審委員勒令加股。1896年2月,韓能致函上海道臺劉麒祥,聲稱華商韋步記持有惠通股票1000張,華商何瑞棠持有該行股票150張,均欠股本若干,要求劉訂期會審。劉麒祥認為中外通商需根據條約辦理,而條約只準中英互相交易,不準合股開行。劉所提約章是指《煙臺條約》,該條約規定:“至中國各口審斷交涉案件,兩國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視被告者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承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人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隅,各按本國法律審斷。”按照此規定,涉及華人的案件,原則上應按中國法律審斷,但中國缺乏相關法律或與因中外商律存在差異,因此中方多援引外國法律作為審判依據。
此外,劉麒祥聲稱條約不允華洋合股,這意味著惠通向華商募股的行為本身即不合法。惠通方面認為,華商附股的形式早已存在,因此并不認同華洋合股“不合法”的結論;同時要求張之洞盡快傳訊何瑞棠,惠通聲稱按照該行規定,何瑞棠應按四次續付股本,前后四期共英金150鎊,以及一分的利息。張并未回應。1896年12月,惠通銀行正式在會審公廨控告何瑞棠、韋步記,要求他們繳納剩余股本。 12月21日 ,會審公廨屠作倫將被告的復稟轉呈英國副領事薩允格,此復稟并未否定被告所買股份及股數,但不肯照付股款,公廨判定被告勝訴,惠通不服,聲稱上控。1897年2月,英國駐滬總領事韓能稱其曾將清理賬目的稟照送至公廨,要求公廨訂期訊斷,但公廨委員聲稱無權審斷,故韓能要求與上海道協同會審。劉麒祥回應稱,英領事此前呈送賬單顯示惠通股本并未短絀,加股原為擴大生意、振興利益。現在又改稱該行虧損,前后說法互相矛盾。劉還援引美領事判決股東可拒絕加股的判詞,拒不同意讓華商追加股本。
不同于法國領事以本國商律及惠通賬目造假、美國領事以惠通章程與英國貿易公司章程不符為依據,中國方面拒絕繳納剩余股本的理由是附股行為本身不符合條約規定和中國法律。上海道臺劉麒祥聲稱,外商在華貿易應按條約辦理,而各國條約,“只準互雇庶民以及互相交易,本無準其合股開行之條”。英方并不認可劉麒祥的解釋,英公使竇訥樂照會稱“泰西向章,股票者不出全價,余俟出票董事隨取隨交。今此案購票之華人已立字據,聲明凡股份未清之款,陸續由銀行經理人照收。嗣因該行閉歇,向買股之人追取未清之款,華人不肯應付”,因此要求上海道向華商股東追索未清股本。新任上海道臺蔡鈞反駁稱,華洋合股貿易,條約內并無代追償剩余股本的明文。蔡鈞沿用劉麒祥的說法,稱“華洋合股開設銀行,本在應禁之列”,以此回應英方。英國公使辯稱:“華洋商人合股開行一節,本系常有之事。”
租界會審公廨
附股是否合法,成為中英交涉的第一個重要問題。上海道臺劉麒祥認為,條約并不認可“合股開行”。另一方面,中國各地設立的公司禁止外商入股,因外商入股即視為合伙。既然不準外商入股華資企業,當然也不允許華商入股外資企業。在中國官員看來,條約既無明文規定附股或合股的相關內容,即屬不合法。
第四階段,英國公使竇訥樂照會總理衙門,要求中國重新審理惠通案。在新任上海道臺蔡鈞啟動調查之前,李鴻章幕僚馬建忠提出處理惠通案需遵循兩點原則:(一)應照兩國條約辦理;(二)依照中國法律判結。 11月8日 ,蔡鈞向劉坤一稟稱,惠通銀行請追華人股本,前任江海關道劉麒祥已嚴詞拒絕。且美、法總領事以違背該行原定章程,判決英、法商人不準加股,華商應事同一律。同時附上美、法兩國領事的判決文件作為參考。英國方面并不認可蔡鈞的說法,向總理衙門提出交涉。總理衙門要求蔡鈞查明華商簽訂字據是否違背惠通章程,并強調華商作為被告,應由華人法官當堂訊斷,英國領事官只能在旁觀審。但英國總領事哲美森對此并不滿意,再次要求蔡鈞盡快審理惠通一案。
為了準備周全,審理之前,蔡鈞致函美國駐滬總領事古訥、法國駐滬領事白藻泰,希望從二人手中得到堂審和判決的記錄,以作為審理時之奧援。同時,蔡鈞又向英美租界會審公廨處索要有關惠通案的檔案全宗,并要求何瑞棠等人做好應訴準備,叮囑其“早延律師,以備無患”。
”就其當堂辯論之曲直持平判斷,不涉含糊“
晚清上海道臺
惠通控告華商股東案進行公開審理、判決,為第五階段。1898年8月惠通案正式開庭審理,惠通銀行聘請哈華托、道達為律師,被告華商韋步記、何瑞棠聘請佑尼干為律師。原告律師控告稱,被告購買惠通銀行股份時,已同意遵守該行章程,即應償付所欠股本。原告同時稱,中外條約中并無禁止華商購買外國股份之條款,韋步記、何瑞棠與惠通所簽合同足以為憑。此后,雙方進行了二堂、三堂爭辯。被告辯護律師佑尼干援引《煙臺條約》的內容,請求法庭以中國法律審理。而《申報》也適時施加輿論影響:“中英約章第十六條,兩國定例各按各例判斷,如英人控告華人在華署詢問者,須照華例定讞。和約所載各條皆極鄭重,在國則有和約,在商則有合同。如合同內有違背和約之處,萬難作準。”但原告律師哈華托認為華商股東在與惠通簽訂合同之時,合同載明將來如有爭論,須按英國法律辦理。英國公堂審理此類案件的結果,均要求被告照章付款。被告律師佑尼干辯稱,惠通狀告股東追索股本的案件,在美、法等國亦有審理,各國均判被告勝訴。道達則回應稱惠通狀告美商一案,與本案不同。本案原告、被告乃是合伙生意,既已虧折,持股人應償還債務。對于中方所稱條約不允合股的說法,被告律師質疑“條約并無禁止中西商民互買股份之款”,并舉出華洋合股的事實以及中國官員購買惠通股份的案例加以反駁。
第四、五階段的爭論焦點在于審理、判決惠通案究竟該以英國法律還是中國法律為依據,這是中英交涉的第二個重要問題。在第一次庭審中,原告律師聲稱轉股單上載明“允按原立章程”及“應付隨時所索未清股款之責”的內容,且合同上寫明惠通銀行與持有股份人一切交涉之事,俱照英國通例而行。英國要求按英律審理,實際是要在中國行使領事裁判權。第二次庭審時,原告要求被告遵守公司合同,佑尼干辯稱:合同應否遵守,須先辯明其是否與兩國條約相抵觸。《煙臺條約》并未承認合股的合法性,成為中方辯駁的主要依據。第三堂辯論時,原告律師認為訂立合同時已議定按公司所在國法律辦理,惠通為英國公司,當以英律判決。被告律師認為,公司合同效力與該國法律不能凌駕于條約之上。
清末《圖畫日報》繪上海道臺衙門
經過長達幾輪的辯論、堂審, 1898年7月13日 上海道臺蔡鈞對惠通案進行了正式判決。判決書稱,根據英國公司章程,合股公司成立之時,即應首先制定公司章程,明確寫明經營何種生意。其次發行招股節略,合股者根據該公司的招股節略和章程入股。而惠通的章程和招股節略均載明該公司僅經營抵押業務,并不包括銀行生意,經營銀行業務即改變了該公司的性質。此外,蔡鈞援引美、法兩國領事的判決意見,裁定惠通公司改作銀行是公司的錯誤,股東無須承擔責任。英國方面對此判決十分不滿,聲稱將照會中國政府。
第六階段,英國公使與總理衙門進行外交交涉。案件判決后,英國公使竇訥樂向總理衙門提出交涉,認為蔡鈞審理惠通案應以英國法律為依據,雙方所立合同寫明按英例辦理,所有股份必須全數交清。其后,竇訥樂又親自前往總理衙門,與總署官員當面交涉。竇訥樂稱中英條約中規定華人欠有英人債務,中國官員需代為追償。總理衙門回應稱地方官代為追償是指華人在與英商貨物交易或拖欠錢債潛逃的特殊情形,而惠通銀行募集華股,為兩廂情愿,私訂合同,并非欠債,且中英條約并不允許華商附股外資企業。但英國方面一再施壓,總理衙門只能派員復查。負責復查此案的江蘇候補道沈敦和認為,“英商惠通銀行自招華股,私立合同,行已閉歇,仍追股款。經蔡道會訊數堂,判斷公正”。沈敦和的態度當然難讓英方滿意,于是英國總領事霍必瀾要求該年6月20日與中方會訊。后由于沈敦和調離,此事由上海道臺余聯沅負責。
1899年10月3日 ,劉坤一飭令余聯沅會同英領事訂期會審,“任原、被告律師盡情辯論,就其當堂辯論之曲直持平判斷,不涉含糊,始足以成信讞”。 10月17日 ,劉坤一再次致函余聯沅,指出惠通“此案若稍遷就,則中國紳商應繳股款,約共數百余萬”,因此劉要求余聯沅悉心籌劃,并推薦熟悉西方律例的余貞祥加以協助。余聯沅回復稱其已與律師相商,酌定至善辦法,再與霍領事會訊。其后,霍必瀾多次照會余聯沅,要求重審惠通一案。余聯沅托稱必須逐一查明案件細節,再與英領事會訊。但是中英雙方均堅持己見,未能達成一致,談判隨著庚子事變的爆發而擱淺。
從惠通案的訴訟及審理過程可以看出,由于華洋合股的形式并無條約或法律約束,雙方在出現爭論和交涉時,往往各持有利于己方的依據。鑒于此,在其后修訂商約的過程中,英國企圖通過條約的形式確立華洋合股的合法地位,進而為本國資本進入更廣闊的中國市場做準備。
“上海市銀行博物館”官方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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