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和數字經濟發展,涌現出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型職業,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對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近日,光山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保障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原告朱某通過平臺注冊成為外賣騎手,并與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按照每單提成、多做多得的方式獲取報酬。
2023年11月凌晨2點,朱某在送餐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提前下線,并于同天凌晨3點被120救護車送到醫院救治,后因傷情嚴重,轉院治療,出院診斷為“腦出血后遺癥、肺纖維化、高血壓3級(很高危)、腦梗死、高脂血癥、低鉀血癥”等癥。事故發生后,朱某多次聯系某實業有限公司索要賠償未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朱某與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有《勞務協議》,雙方形成勞務關系且雙方當事人也均認可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92 條規定,提供勞務者受害有三種方式:1、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2、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身損害的;3、第三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原告朱某因疾病受害不符合上述規定。
但從朱某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可以看出,其長期工作時間為凌晨,且存在經常通宵接單的事實。某實業有限公司作為朱某用工者,在工作量調配時具有及時發現和采取有效干預措施義務,以保障勞動者獲得必要的休息時間,避免勞動者過度勞動,從本案的相關證據看,某實業有限公司存在機械性通過系統和數據進行派單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干預措施保障朱某合理的提供勞務和必要休息的權益,屬管理疏漏。
故雖然朱某的診斷癥狀未直接顯示與提供勞務有關,但某實業有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屬于朱某提供勞務成果的受益方,根據朱某自2020年12月與某實業有限公司建立勞務關系并從事外賣配送工作的事實,結合朱某在外賣配送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疾病,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酌定某實業有限公司補償朱某8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某實業有限公司及時與朱某聯系,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為朱某后續治療提供了保障。
法官說法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多地取決于雙方的約定。發生糾紛時,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的判決,維護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力地增強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體現。
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及時保存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 源:光山法院
供 稿:吳宣萱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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