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開心心上學去,平平安安回家來”,是家長們對孩子的殷切期盼。但當孩子在校園內意外受傷,誰來承擔相關責任?近日,靖江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小玉和小明是某學校一年級學生,一天上午課間休息期間,小玉和同桌在教室內追逐。背對著她的小明恰好往后退了一步,與小玉發生了碰撞,導致小玉摔倒在地,鼻梁右側摔破,流血不止。班主任幫孩子進行了建議處置,并第一時間通知了小玉家長,待家長到達后將小玉送往校門,交給家長。當天,小玉在醫院急診縫合3針,小明家長也前往看望,墊付1000元。因面部留下疤痕,父母帶著她先后8次前往上海九院瘢痕綜合治療專科就診。小玉父母認為,由于小明的碰撞,導致小玉留下傷疤,產生自卑感和心理壓力,也反映了學校對安全方面不重視。因教室內沒有監控視頻,各方對責任的承擔、損失的金額存在爭議,于是小玉及其父母將小明及其父母、所在學校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90000元。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兩名當事小學生均未滿八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發生的案涉事故,當時監護人均未在現場,也未有監控視頻記錄等直接證據客觀、真實的反映事發詳細經過,因此法院只能綜合班主任所作的情況說明,包括在場的同班學生的書面陳述,以及雙方陳述和舉證綜合認定。
根據被告小明自述及其他目擊學生陳述,事發前小明雖然背對著小玉與同學在教室后面說話,但其突然后退一步,導致小玉撞到其腳上摔倒,法院認為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后退時未能確認周圍環境安全,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小玉課間在教室內奔跑追逐,未注意觀察教室環境,未確保自身和同學安全,對其自身損害的發生亦具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那么,學校對于這起事故的發生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認為,學校就其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提供了相應的日志,對事故后的應急處置也給予了一定的重視,因此對于學生奔跑碰撞導致的突發事故不宜過于苛責學校的管理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學校無責。事故發生后,學校在家校溝通上存在一定的障礙,未能舉證證明第一時間盡到了完善的醫療評估與處置,就將學生交由家長帶回救治,在管理上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
綜合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小明承擔 50%的賠償責任、某學校承擔 10%的賠償責任,余下40%由原告自行負擔,并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確認了各方實際賠償金額。另因被告小明事發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父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這起案例也為廣大家長和教育機構敲響了警鐘。在關注孩子學業成績的同時,更要重視培養孩子們的安全意識,只有家庭和學校攜手,才能共同為孩子們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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