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無罪辯護還是認罪認罰?
無罪辯護人人想要,如能實現也是最好的結果。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適合做無罪辯護。做無罪辯護案件的基本面要好,從證據角度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從案發(fā)來看可能屬于人為制造的刑案等,總之案件定性有誤,否則做無罪辯護確實比較難,而且也可能存在丟失其他量刑情節(jié)的風險。
如果不做無罪辯護,要不要認罪認罰呢?又是一個問題擺在我們面前,需要直面而且需要及時解決。從無罪辯護到認罪認罰中間的鴻溝是什么呢?筆者結合辦案經驗,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無罪辯護案件要有好的基本面
記得之前辦理的一起虛開專票案件,指控稅額二千多萬元。我與當地律師合作辦理。當地律師認為這個案件無罪難,因為當地整個行業(yè)中的佼佼企業(yè)都被立案,而且實際負責人也都被羈押,考慮現狀無罪難。我會見后覺得認定虛開有問題,但由于被告人所述的很多合理解釋又沒有依據,也就是合理辯解因時間久遠而沒證據證實。同時,被告人也確實承認有部分發(fā)票是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出去的,有的是虛增了發(fā)票數額,因為時間太久了,自己也無法區(qū)分虛實。
既然被告人不能區(qū)分,那就繼續(xù)閱卷找線索。通過審閱卷宗及與被告人核實,所有開出去的發(fā)票都依法申報繳稅,對于被告人而言其本身沒有騙稅,也沒有造成稅款損失。于是我和當地的辯護律師就溝通這個事,從在案證據看,不能簡單地將有資金回流就推定為虛開,我們有合理解釋,而且確實沒有騙稅目的和造成稅款損失。同時,企業(yè)每年都有大量的采購和生產活動,部分企業(yè)也給我們出具了收貨的證明材料,被告人承認的純虛開的受票方沒有任何的記錄,等等。從形式上看都是正常的開票,虛增數額的受票企業(yè)的負責人、采購和財務人員所述矛盾重重,現有證據只能得出真實交易的結論,即便被告人稱部分虛增,也是存疑的。
開庭時,被告人自認了部分虛開數額,辯護律師從證據和法律適用上做無罪辯護。第一次庭審后,法官也稱虛開專票罪不是行為犯,我們的觀點有道理,已經要求控方補充相關證據。再次開庭時,我們看到的是一些言詞證據和從稅務機關調取的材料。這些材料離證明虛開專票罪還有距離,本案不是材料多寡的問題,而是證明構成犯罪的核心證據有無的問題。
第二次開庭后,新的涉稅案件司法解釋出臺。于是在新司法解釋生效后的第五個月,法官又組織了第三次開庭。此次開庭,法官明確征求出庭檢察官的意見:是否有考慮變更指控罪名。我們意識到虛開專票罪的罪名會拿掉,但是非法出售專票罪的罪名又會提上日程。果然,法官讓控辯雙方就非法出售專票罪發(fā)表意見,考慮到企業(yè)并非以售票為業(yè),而且大部分都有真實交易,從證據上看認定無貨交易是存疑的,我們仍舊做了無罪辯護。
被告人在原來庭審的基礎上就新罪名認罪認罰,控方也當庭支持自首的意見,最終判決五年。
這個案件從虛開專票罪來看,確實存疑,這是做無罪辯護的基本面。但是,稅額如此巨大,羈押時間也比較長,無罪難度確實大。通過這種方式處理,爭取到了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皆大歡喜。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是如此,經驗主義要不得。本案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控方也心虛,因為在被立案的企業(yè)中我們企業(yè)不僅有實際生產經營,而且規(guī)模很大??胤讲荒芊穸ǖ氖沁@些基本事實,再加上時間久遠,證據也不扎實??紤]到這些實際情況,無罪辯護才有一定的底氣。
一個無罪辯護方案的制定,肯定不是一蹴而就,不是簡單地一腔熱血,要考慮多方面的情況,最重要的是無罪辯護不能等同于無罪結果,這一點必須認識清楚。在本案中,不僅要考慮事實和證據上的現實性,還要考慮控方為難情緒(企業(yè)生產經營情況肉眼可見,控方會區(qū)別對待暴力虛開和考慮企業(yè)的實際情況)……
無罪辯護不是對結果不預判,對案件現狀避而不見,那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一個完整的辯護方案必須結合政策背景、地域背景、情勢背景、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告人的認識和要求。再重復一句:對于無罪辯護而言,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認識到無罪辯護不能等于無罪結果,但取乎上得其中的想法可以有。
二、認罪認罰了還能做無罪辯護嗎
同樣一起虛開專票罪案件,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具結書,量刑5-7。但之后覺得量刑高,就要反悔。談委托時談了好久,我們認為既然已經認罪認罰,不建議再變更委托律師,突破量刑建議的可能性不大。
委托人是被告人的兒子,他說如果就這么認了,他父親很難都咽下這口氣。我們帶著非常大的壓力上場。會見、閱卷,不斷地跟法官和承辦檢察官溝通,基本的判斷是:對開票方和受票方定罪可能沒有問題(而且上游也已經以虛開專票罪立案),但是作為居間人的被告人是否參與虛開成了焦點。但不利的核心事實是買賣雙方往來的資金(含支付資金以及回流資金)過了被告人的銀行賬戶,雖然其被告人稱沒有收取介紹費,但是無法徹底排除辦案機關的疑慮,也更無法排除其沒有居中聯絡的客觀事實。
從量刑情節(jié)角度再發(fā)現新的辯點:被告人心心念的自首能否落實,以及稅額計算有無錯誤等。最后,雖然發(fā)現控方數額高于證據證明數額,但控方又將遺漏的票據做了補充。
案件發(fā)展到這個階段,辯護空間再次被壓縮。關于自首情節(jié)雖然做了多次溝通,法官也向偵查機關進行了核實,也到看守所與被告人核實情況,過程雖然很重視但結果并不理想。
從犯情節(jié)呢,具結時本就考慮了此情節(jié),但是量刑的幅度在當時并沒有談下來(我們也不清楚具體原因)。
案件“折騰”了整整三個月最終以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最低限終結。我想法官曾經說的,給的這個量刑已經是按照最低的量刑幅度判決了,而且也對辯護意見提出的關于事實、情節(jié)都做了非常多的工作,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各盡其職了,結果無須過多糾結。
已經認罪認罰了,有沒有可能反悔?我想此案給了一個參考,雖不能放之四海而皆準,不能簡單套用,但認罪認罰的案件再變更量刑建議都很難,更不要說反悔的事情了(反悔必然會撤銷從寬情節(jié),增加量刑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要想清楚后果,落筆成文,落子無悔。
三、認罪認罰后還有沒有突破量刑建議的機會
在一起合同詐騙罪案件中,被告人作為第一被告人不認罪認罰,但是第二被告人認罪認罰,記得量刑建議是4年。印象中被告人稱檢察官說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是5年半到7年。因為他不認自己是主犯,認為對其量刑過重,所以其堅決不簽。
該案進入審判階段,我們介入后。發(fā)現認定被告人為主犯確實有問題,另案處理且已經判決的被告人是發(fā)起者、組織者,也是最大的獲利者,肯定不能高于其量刑。于是向法官提出我們的意見,并摘錄了相關證據材料,最終判決結果是三年十個月,第二被告人量刑也降低了一年。
認罪認罰后有沒有突破量刑的機會呢?無論從理論還是經驗看,肯定是有的。但是要看有沒有遺漏從寬情節(jié),或者有沒有發(fā)現新的事實等足以讓法官改變量刑的事由。
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法定從寬情節(jié),法院改變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可能性非常小。根據規(guī)定,只有“出現新的量刑情節(jié),或者法官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建議檢察官作出調整的,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才有可能。
除此之外,還需要再考慮實踐中的認罪認罰率的問題。認罪認罰是有考核指標的,而且被法院采納也是有考核要求的,如果無故被改變,會影響對承辦檢察官的考核。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總結一下:若認為量刑建議符合自己的預期,可以簽署。如果不認可,或者對罪名成立與否都有異議的,不建議簽署,或者往后放一放再考慮簽署也沒有問題。再說一點:認罪認罰后反悔大概率會增加刑期;增加上訴的顧慮,甚至都無法上訴;申訴改判就更不用說了,難于上青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