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這么久的錢,沒想到你們督促一下就拿回來了,太省事了,感謝你們!
2024年7月以來,平潭法院不斷探索創新執行源頭化解新模式,構建“執前保全+執前和解”的執前督促新機制,成功將309件糾紛化解在執行前,實現低成本、快履行、少強制的良好效果,高效兌現勝訴權益,切實減少當事人訴累,得到了群眾的一致認可。
2020年,楊某與陳某就坐落于平潭縣潭城鎮某住宅小區的一套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后陳某因未將其出售房屋的原有全部戶口遷出并保證房產處于空戶狀態,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經法院審理判決,陳某需向楊某支付違約金80000元及律師費6000元。判決生效后,陳某拒不履行義務,楊某長時間催討無果,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官,這套房屋是我購買的二手房,我都不知道有其他人落戶,怎么能算我違約呢,要我支付違約金,我確實不服氣!”執前督促程序開啟后,陳某仍然覺得委屈不愿支付違約金。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執行人員當即約談雙方當事人,經過一番詳細的釋法明理后,陳某終于表示服從判決,同時懼于遲延支付的不利后果要求當場履行,楊某見狀也主動作出了讓步,同意以70000元了結此案。從申請執行到履行完畢,僅僅歷時7天,就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無獨有偶,林某也因一起買賣合同糾紛被黃某告上法院,被判令返還黃某10000元定金并需支付30000元違約金。因原告、被告雙方均居住在外地,路途遙遠,執行人員在收到黃某的申請后,只能通過電話開展調解工作,而林某一度以拒接、換號來逃避履行,為執前督促工作增加了不少難度。面對此景,執行人員沒有放棄,而是通過林某戶籍所在地村居、林某與黃某共同好友等多渠道聯系上了林某,始終逃避的林某終于還是敗給工作人員的“窮追不舍”,最終與黃某達成了和解,分期支付違約金,案件得到了圓滿化解。
平潭法院將持續健全執前督促工作機制,推動糾紛解決由“強制執行”向“主動履行”轉化,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權益快速兌現,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供稿:何婷婷、施琳燕
編輯:王夢露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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