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引發(fā)了廣泛關(guān)注。孫某和殷某離婚后,女兒小麗跟隨父親殷某生活。小麗遭遇車禍不幸離世,肇事方賠付了 120 余萬元賠償款。圍繞這筆賠償款的分配,孫某和殷某產(chǎn)生了嚴重分歧。母親孫某主張平均分配,而父親殷某認為自己多年獨自撫養(yǎng)女兒,應按 70% 的比例分配給自己。那么,法院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呢?
首先,我們要明確賠償款的性質(zhì)和構(gòu)成。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chǎn),它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的一種財產(chǎn)性損害賠償。一般來說,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包含多個部分,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補償。因為父母在精神層面遭受的痛苦是同等的,所以法院將 5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平均分配給孫某和殷某,這體現(xiàn)了對雙方精神傷害的平等考量。
從法律上來說,死亡賠償金并不是給死者的,而是給死者的近親屬的。因此,它并不能按照遺產(chǎn)的標準進行分配,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綜合考慮與死者的親密程度、經(jīng)濟依賴關(guān)系等因素。
在本案中,法院重點考量了小麗長期跟隨父親生活這一事實,父親在日常生活中承擔了更多的撫養(yǎng)責任,如照顧小麗的飲食起居、關(guān)心她的學習和成長等。從經(jīng)濟依賴角度看,小麗在生活上更多地依賴父親提供的物質(zhì)保障。但是,小麗的父母在離婚后都再次組成了新的家庭,小麗的父親還有其他子女,但小麗的母親沒有其他子女。因此,法院依據(jù)這些實際情況對剩余的 100 余萬元死亡賠償金進行了差異化分配。最終法院酌情認定父親分得62萬元,母親分得剩余部分。
那么,有人可能會問了,如果當事人在立遺囑時,對死亡賠償金進行了分配,相關(guān)遺囑是否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簡單來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死者的個人遺產(chǎn)。因此,當事人無權(quán)在遺囑中對其進行分配。即使在遺囑中進行了分配,相關(guān)內(nèi)容也是無效的。
每一個判決背后都是法律和道德的綜合考量,這一判例也提醒我們,無論如何,都要積極承擔自己應有的責任,履行相應的義務(wù)。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wù)。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