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檢發布5件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羅某明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入選。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明,男,43歲,無業。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毆打他人、故意毀壞財物、賭博多次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詹某,男,38歲,無業。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尋釁滋事、賭博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王某登,男,36歲,無業。曾因故意損毀財物、賭博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陸某會,男,37歲,無業。曾因偽造身份證件、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
其他1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08年以來,被告人羅某明帶領被告人王某登開始在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陸慕鎮、東橋鎮等地賭場混跡,并通過放“水錢”收取高額利息。2012年起,被告人羅某明、王某登在蘇州市相城區黃埭鎮拓展貴州老鄉賭博圈,陸續招攬被告人詹某、陸某會、李某剛、李某龍等人在黃埭鎮東橋一帶通過開設賭場、發放“水錢”,逐漸積累資金,發展涉賭人脈關系。2013年10月22日,為排除競爭對手、爭搶賭客資源,被告人羅某明糾集手下持砍刀、鋼管、魚叉等工具,在蘇州市相城區黃埭鎮西橋村與他人斗毆,后羅某明團伙在蘇州市黃埭鎮一帶站穩腳跟,并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2013年以來,為進一步壯大勢力、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羅某明陸續糾集、吸收被告人麥某偉、龍某、盧某平等10余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通過發放工資、聚餐娛樂、派發紅包、善后安撫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拉攏、控制,采取訓斥、調崗、開除等方式對違反紀律、背離組織的成員實施懲戒、立威,逐漸形成了以羅某明為組織者、領導者,詹某、王某登、陸某會為骨干成員,麥某偉、龍某、盧某平為積極參加者,楊某全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長期盤踞在蘇州市相城區黃埭鎮、無錫市新吳區鴻山街道等城鄉交界地帶,利用位置隱蔽、監管薄弱等條件,以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為基礎和資金來源,以暴力為后盾排擠競爭對手、維護非法利益,“以黑護賭”,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非法債權實現,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并通過豢養組織成員、租賃場所、擺平事端、提供治療費用、安撫善后以及組織成員娛樂和揮霍等,“以賭養黑”,維持組織的運行、發展。
2013年10月至2021年5月間,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開設賭場、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誣告陷害等51起違法犯罪,涉及兩地10余個鄉鎮(社區),受害群眾100余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該組織通過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控制蘇州市相城區黃埭鎮、無錫市新吳區鴻山街道等城鄉交界區域的高利放貸、賭博等非法行業,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通過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逼討債務,稱霸一方,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如該地區被詐賭的農村居民張某仙等人被迫變賣4套拆遷安置房,償還非法債務。該組織實施民事虛假訴訟、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工作秩序,還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庇護,逃避打擊,坐大成勢,嚴重破壞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偵查終結,向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向新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2月31日,新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羅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被告人以其參與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和相應的財產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2023年4月21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及時介入引導偵查,深挖徹查涉黑犯罪
2021年5月,被告人羅某明等人在無錫市新吳區開設賭場時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抓獲,并當場查獲借條60張,涉及金額計人民幣426萬余元。經初步研判,該團伙在無錫、蘇州農村交界地區可能存在有組織實施非法放貸、暴力討債等黑惡犯罪線索。新吳區人民檢察院接到通報后,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后與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會商案情4次,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檢索涉案人員在蘇州、無錫等周邊地區警情并調取警情卷宗,發現相關警情158起,涉及被告人羅某明違法犯罪線索70起,其中存在大量有組織采用毆打、跟蹤、滋擾、潑糞、堵鎖眼、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軟暴力”非法討債的事實。被告人羅某明及3名骨干成員到案后均拒不交代,并通過事先訂立的攻守同盟、設置“頂包人”等方式對抗偵查。為進一步深挖徹查該團伙犯罪事實,新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補充偵查意見90余項。經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取證,依法追加認定聚眾斗毆2起、非法拘禁3起、故意傷害1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14起,追加6名涉黑成員。
(二)認真研判準確定性,準確認定以賭為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告人羅某明團伙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形成了“以黑護賭、以賭養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該組織嚴密且欺壓殘害群眾。該組織事先選定農村地區拆遷戶、鄉鎮企業家等對象,再安排團伙骨干采用誘賭、詐賭等方式,使被害人欠下巨額非法債務,在討債過程中,又采用暴力、恐嚇、滋擾、出場擺勢、圍堵攔截、堵鎖眼、潑糞等暴力、“軟暴力”慣常行為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二是該組織謀取強勢地位,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該組織為維護組織經濟利益,在蘇州相城、無錫新吳等農村交界區域,有組織地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搶奪賭客資源與他人聚眾斗毆、打壓競爭對手,引發群眾報警158起,另有多名群眾不敢報案、放棄傷情鑒定或被迫同意調解結案,造成3家鄉鎮企業停產變賣,影響范圍波及江蘇省蘇州市、無錫市多個街道社區,給被害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給部分被害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嚴重破壞。三是該組織嚴重破壞基層工作秩序和執法環境。該犯罪組織刻意逃避公安機關的管理、整治和打擊,如該組織規定若被公安機關打擊后必須由事先安排的“頂包人”扛下罪名,羅某明承諾會照顧其家人,并每年給予10萬元補償等。該組織領導者羅某明拉攏、腐蝕基層派出所民警等負有查禁職責的執法司法人員,尋求非法保護,致使該組織先后3次被立案偵查均無后續處理結果,逃脫懲處長達9年,嚴重損害基層執法司法機關公信力。綜上所述,該組織長期采用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并聚斂非法財富支持組織發展,結合該組織違法犯罪次數、手段惡劣程度、時間跨度、犯罪對象、對群眾工作、生活造成的惡劣影響等危害后果綜合判斷,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加強基層綜合治理,助力基層平安建設
一是堅持打傘破網并重。檢察機關在細致審查卷宗、走訪調查、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強化線索研判,匯總疑似瀆職線索9條,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線索2條,逐案形成“一線索一報告”“一線索一證據材料”,報江蘇省檢察院統一研判處置,由異地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立案2人。二是完善跨區域協作機制。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蘇州、無錫兩地農村交界地帶因地理位置隱蔽、邊界監管薄弱,容易滋生違法犯罪等情況,開展類案調研、實地走訪,查明蘇錫交界兩地公安機關警情處置不規范、串并研判不及時、警務協作不暢等問題,依法向兩地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推動雙方簽署聯防聯治合作協議,出臺警情強制檢索報告制度,完善兩地警情互通、線索互移、協作配合等制度,助力兩地建立跨區域聯防聯治長效機制。三是推動農村基層綜合治理。針對農村基層組織在交界區域社會治理中的薄弱環節,檢察機關對近年來蘇錫兩地跨區域犯罪進行專題調研分析,依法向蘇州、無錫相關農村基層政府機關分別制發檢察建議,組織當地黨委負責人、人大代表、網格員、村(居)委工作人員、群眾代表等召開座談會,推動兩地開展交界區域專項整治,如針對農村地區賭博多發、村民意識薄弱等特點,開展聯合專題普法,完善賭博懲防機制,防止拆遷居民、鄉鎮企業家成為賭場“殺豬盤”目標,提升農村地區群眾安全感。
【典型意義】
(一)注重警情串并研判,引導偵查深挖跨區域地帶涉黑犯罪線索
檢察機關在辦理黑惡犯罪慣常實施的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案件時,應注重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警情進行跨區域全面檢索,排查違法犯罪線索和關聯涉案人員。針對涉及多起警情未依法處置等情形反映出的執法司法問題,深挖黑社會性質組織背后的“保護傘”線索,并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移送或者依職權查辦,共同推進線索核查,確保除惡務盡,鏟除黑惡勢力的滋生土壤。
(二)依法準確區分普通賭博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
普通賭博犯罪集團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結合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規模、手段、后果、侵害對象的數量、范圍、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對主觀上雖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但客觀上以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腐蝕國家公權力、尋求非法保護、包庇,“以黑護賭”,“以賭養黑”,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一定區域內群眾陷入恐懼,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三)以案促治,助力農村地區掃黑除惡源頭治理
檢察機關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應當充分調研分析黑惡勢力滋生的原因、規律,深入查找農村黑惡勢力背后的基層社會治理漏洞,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等方式,協同發力,懲防并舉、標本兼治,共同破解社會治理難題,促進提高農村基層組織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來源:無錫高新區檢察院
【第24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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